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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原住民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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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委會於 2018 年 6 月會議通過山羌從保育動物名單除名,對於原住民來說意義

            重大。根據曾經幫因為獵捕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布農族孝子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的
            律師陳采邑表示,原住民因為傳統狩獵涉案最多的是因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其中又以

            抓山羌佔了 7 成以上。具體統計數據來看,從民國 93 年 1 月至 105 年 6 月,原住民因獵捕野
            生動物被判有罪的 355 人,其中獵捕到山羌的是 259 人,佔了有罪人數 72%。

                 而過去因為山羌獵捕而遭到判刑的原住民,從被逮捕開始,就無法工作維持家庭收入,

            於審判中,因為山羌被列為保育類動物,容易遭到法官認定為「惡性重大」而加重判刑。
            判刑後更因為違法槍砲彈藥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等背上前科,使已經處於就業市場弱勢的原

            住民被貼上「槍砲犯」「獵捕保育類動物」的污名,導致連更生的機會都沒有。

                 這次關於保育類動物種類的修正,適度的讓原住民能夠免除牢獄之災,但就長遠來看,
            原住民狩獵權益依就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唯有從根本肯任原住民狩獵的權益,才是對

            於原住民文化的尊重和原住民生活方式的保障。從日前原住民王光祿獵捕山羌案由最高法

            院申請釋憲一事,可以得知司法體系已經開始正視這一個問題,但對於目前正在各地法院
            案件沈浮的被告,要等到司法院大法官審判後才能獲得救濟,曠日廢時,對於原住民權益

            的影響甚鉅且對司法資源是一種浪費。
                 希望未來在動物保育相關規定中,也能考量原住民的需求,畢竟保育類動物棲息範圍

            與原住民活動範圍高度重疊,無論是保育工作還是生態調查等,長年以來高度依賴原住民

            的協助,能夠讓原住民的需求和意見被考量、討論,才能在動物保護和原住民傳承上取得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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