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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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中的原住民族海域權利                    3




                                             貳、原住民族海域權利


                 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之內涵,大致包含兩大法規體系的界定,一為「原住民族基本法」(2006)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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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2015) 中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之界定,另一則為區域計畫法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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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計畫「修正全國區域計畫」(2017) 與國土計畫法及其法定計畫「全國國土計畫」(2018) 中對於原
            住民族傳統海域之區位規範。以下係透過兩種不同脈絡之法規/法定計畫對原住民族海域界定,探討原住
            民族海域權利之內容與適用範疇。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體系


                 在原住民族基本法(2006)主文中並未對「原住民族海域」進行明確界定,僅在第二十條敘明:「原
            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
            定之。」而本條文亦即「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2015)之法源。該法(草案)第三條對於原

            住民族海域之定義為:「指經依本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早期以傳統方式進行漁撈或祭典之週邊海
            域。」換言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2015)所稱之原住民族海域,其構成要件包含:
            一、須為原住民族早期以傳統方式使用之海域範圍,二、傳統使用行為包含漁撈與祭典使用,三、海域

            範圍須經一定程序劃定與核定。
                 在此脈絡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2015)針對原住傳統海域之法律條文僅提出下列
            三條:



               第 35 條、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36 條、經劃定為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之地區,原住民族得進行非營利性傳統採集、漁撈或祭典活
                         動。

               第 37 條、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等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是,就「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2015)之設計,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利包含「進行非

            營利性傳統採集、漁撈或祭典活動」、「準用原基法第 21 條之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等相關事項之
            辦法」,除上述二者之外,尚無其他法定權利保障事項。








            2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為 2015 年 6 月 11 日行政院第 3452 次院會通過版本。
            3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為 2017 年 5 月 16 日內政部公告實施版本。
            4  「全國國土計畫」為 2018 年 4 月 30 日內政部公告實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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