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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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中的原住民族海域權利 5
(二)國土計畫法與「全國國土計畫」(2018)
2016 年 1 月 6 日公告實施的國土計畫法及 2018 年 4 月 30 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針對原住
民族海域權利事項大致延續區域計畫法與「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的立意,主要內容可分兩部分:一、國
土計畫法保留了區域計畫法中海域區的使用區位設計,另將海域區提升為國土四大功能分區之一的「海
洋資源地區」,對原住民族海域之區位使用權利提供法律保障。其定義為:
第二十條、「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
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
區。(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第二部分,國土計畫法對於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之計畫事項中明列多項法律指導原則,包含:
第六條第九款:「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
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
訂。」
第二十條:「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
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一)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
區。(三)其他必要之分類。」
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六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
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
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意即,國土計畫相關範疇如涉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具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準用原基法第二十
一條諮商取得同意程序、保障海域區位使用權利、另定原住民族土地海域使用管制規則、參與擬定國土
復育計畫等五大重要的指導原則。相較於區域計畫法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內容,國土計畫法對於原
住民族海域具備更多權利事項界定,對原住民族海域權利發展具備更多積極性的權利保障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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