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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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中的原住民族海域權利 7
管制。
二、海域區的區位許可
海域區域的區位許可係指海域用地容許的九種使用項目中,另針對使用細項進行之使用區位申請管
制機制(表二)。意即在九種使用行為中,需另外針對個別使用細項提出該行為使用之海域空間區位,
針對該區位進行使用許可之申請,以及目的事業機關之許可申請(部分細項免經申請),申請通過後始
得於該海域空間合法使用。透過區位許可機制,目前已取得許可的海域區位包含:漁業資源利用、非生
物資源利用、海洋觀光遊憩、港埠航運、工程相關使用、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
用、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等八類別,僅海洋科研利用未有申請案例出現,其個別區位空間範圍如圖 1
表示。
圖中顯示了八種海域使用區位範圍,由於海域空間具備空間重疊之相容使用特性,因此上述八種使
用區位將會有相互交疊的情況出現,是故發展出海域的重疊管制機制。
表二 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表
許可使用細目
容許使用項目
免經申請區位許可 需申請區位許可目的事業機關許可
1.漁撈範圍
(一)漁業資源利用 2.漁業權範圍
3.漁業設施設置範圍
1.潮汐發電設施範圍
2.風力發電設施範圍
3.海洋溫差發電設施範圍
4.波浪發電設施範圍
(二)非生物資源利用 5.海流發電設施範圍
6.土石採取設施範圍
7.採礦相關設施範圍
8.深層海水資源利用設施範圍
9.海水淡化設施範圍
1.非機械動力器具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三)海洋觀光遊憩 2.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3.水上平台設置範圍
1.船舶無害通過範圍
2.航道及疏濬工程範圍
(四)港埠航運
3.錨地範圍
4.港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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