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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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中的原住民族海域權利                   11




                  肆、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區框架與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之競合


            一、海洋資源區分區分類框架

                 全國國土計畫於 2018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原有區域計畫法中的海域區在未來將改為海洋資源區

            分類,在公告實施版本中,海洋資源區項下包含了五種細項類別(表四),分述如下:

            (一)海洋 1-1 類

                 為依照其他目的事業法律所劃設之各類海洋保護(保留、保育區),其免經申請區位許可即生效,
            經營管理辦法依照各自目的事業法規範。此類的區位範圍中,若遇有原住民傳統海域範圍,原住民族得

            申請使用,然其使用之行為規範仍須依照目的事業法之規範。例如:依照漁業法劃設之漁類資源保護區
            若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重疊時,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申請該重疊空間之使用,惟使用行為(如漁撈)仍
            需依照漁業法對此漁業資源保護區之法律規範,國土計畫法僅可針對空間區位進行管制,行為管制非屬
            國土計畫法之法定權限。


            (二)海洋 1-2 類

                 主要指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區位,於核准使用特定海域範圍設置人為設施,管制人員、船舶或其通
            行為進入獲通過使用。其使用類別包含漁業資源利用、非生物資源利用、海洋觀光遊憩、港埠航運、工
            程相關使用、海洋科研利用、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等。換言之,海洋 1-2 類若與原住民族海域產稱生
            重疊使用時,原住民族海域將可能受其排除無法使用。


            (三)海洋 1-3 類

                 本類別係指用於未來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預留發展之預留發展區位,其使用需設置人為設施且具有排
            他性。若此區位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範圍重疊時,仍屬具有強烈排他性,原住民族海域可能受到排除使
            用。


            (四)海洋第二類

                 海洋第二類是指使用性質具有相容性之地區,且在核准的使用範圍內未設置人為設施,並且維持既
            有的相容使用,其使用類別包含漁業資源利用、非生物資源利用、海洋觀光遊憩、港埠航運、工程相關
            使用、海洋科研利用、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及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此類
            別中的各項使用行為,除違反經許可之有條件相容原則,對於其他依法使用之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限

            制,換言之,漁業資源利用等八項行為區位不得限制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之重疊使用,而原住民族傳統海
            域區位亦不得限制漁業資源利用等八項區位的重疊使用,彼此完全相容使用。


            (五)海洋第三類
                 此類別係指未規劃的海域範圍,須維持其自然狀態與環境容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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