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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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中的原住民族海域權利                  15



            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圖 2  墾丁國家公園分區圖(本研究繪)




                                                     伍、結         語


                 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之發展源自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宗旨並有待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之立法保障,
            然而在客觀政治條件未如預期發展期況下,區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反而在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尚未
            立法之際,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的部分內涵納入該法的法定執行計畫之中(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全國國

            土計畫),使得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利的空間權利內涵獲得了空間計畫法規的支持與保障,除了保有原
            基法之法定程序保障外,另增加了空間使用權與空間規劃權等類別;然而原住民族傳統海域另一重要內
            涵「資源權利」依舊面臨目的事業法規的排擠,使得原住民族海域資源權利在國土計畫法列為彼此相
            容,但在目的事業法中卻是實質互斥,此一問題的根本原因係因原住民族海域在本質上缺乏目的事業
            法,無法明確定義原住民族海域之行為範疇與法律保障事項,因此原住民族海域權利面臨著必須至各目

            的事業法中尋求合法解釋與行為保障,例如透過漁業法建置原住民族專用漁權即是,而國土計畫法亦只
            是保障了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中的「空間權利(空間使用權、空間規劃權)」,同樣無法解決原住民族海
            域缺乏目的事業法的根本問題。
                 因此在國土計畫法的設計下,原住民族海域仍面臨著多處的法規競合(如目的事業法排擠)與制度

            排擠(如國家公園計畫),雖然國土計畫法與全國國土計畫肯認原住民傳統海域使用,但其終究僅能達
            到原住民族海域的「空間權利」層次,對於資源權利(自然資源權、經濟權)與更進一步的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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