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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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區位則可能歸屬於該行為的獨佔使用;反之,若一海域區位行為得以允許其他行為在同一海域空間內
相容存在時,則該海域區位則有可能歸屬相容使用,九種海域行為區位之競合關係呈現如表三。
表三 海域區不同使用之競合分析
(引自:營建署,2017,p.120)
從表三不同區位使用行為之競合分析可發現,當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的使用區位與其他八項行為的區
位產生重疊時,在漁業資源利用與海洋科研利用兩項屬於完全相容使用,此表示原住民族傳統海域區位
範圍內無法排除漁業資源利用與海洋科研利用之合法使用;另外六項非生物資源利用、海洋觀光遊憩、
港埠航運、工程相關使用、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與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則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產
生部分排他性(部分不相容),且是以具有設施設置者(如工程)排除無設施設置使用(原住民族傳統
海域),因此當原住民族傳統海域與其他海域行為區位產生重疊時,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範圍可能受到部
分的排除使用,且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範圍完全相容於漁業資源利用與海洋科研利用,如此之重疊管制機
制對原住民族傳統海域設置恐將無法具有具體之使用保障,而國土計畫法之海洋資源區係延續著始一脈
絡,將原住民族海域給予海域空間的分類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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