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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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三)小結

                 從本文對原住民族海域所涉的兩大法規體系彙整可知(表一),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土
            地及海域法(草案)對於原住民族海域之具體權利事項仍顯不足或未具法律效力,因此現階段實務上較
            難透過原基法體系對原住民除海域使用進行具體保障;相較之下,近年來區域計畫法與國土計畫法體系
            逐步納入對原住民族海域之區位使用與行為管制措施,具體提升了原住民海域的權利保障,使原住民海

            域權利在於原基法體系尚未完成的階段中具備一定程度之保障。


                                             表一、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之法律現況

                            項目                        公告時間                          權利事項
             原住民族基本          原住民族基本法                   2006 年                        未敘明
             法與原住民族
             土地及海域法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                                * 進行非營利性傳統採集、漁撈或祭典活動
                                                       未立法
             (草案)體系          域法(草案)                                  * 準用原基法第 21 條諮詢及取得同意辦法

                                                                     * 保障原住民海域之空間使用權
                             區域計畫法與「修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
                                                                     * 另定專用管制規則
                             正全國區域計畫」                  (2017)
             區域計畫法與                                                  * 可為專屬的法定計畫(特定區域計畫)
             國土計畫法體                                  國土計畫法           * 準用原基法第 21 條諮詢及取得同意辦法
             系               國土計畫法與「全                  (2016)        * 保障原住民海域空間使用權

                             國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 另定專用管制規則
                                                       (2018)        * 參與擬定國土復育計畫





                                  參、海域區對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之影響


                 國土計畫法在 2016 年 1 月 6 日公告實施之際,雖然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尚未立法完成,然國土
            計畫法中已將原基法中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權利的部分要項列入其中,使國土計畫法之實施多半已符
            合原基法之法定規範。此外,國土計畫法中對原住民族海域權利延續了「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中的海域
            區管制機制,此管制機制乃是國土計畫法中原住民族海域權利的基礎框架,其主要內涵為海域區的容許

            使用、區位許可與重疊管制機制。


            一、海域區的容許使用

                 在「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中,我國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係在既有的容許使用項目下,增加海域區位
            許可機制,以及區位重疊時的管制機制。所謂海域區容許使用,係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中海域用地
            (2013 年 10 月 23 日新增)的九種容許使用項目,分別是:漁業資源利用、非生物資源利用、海洋觀光

            遊憩、港埠航運、工程相關使用、海洋科研利用、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原
            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等九種使用項目。意即在海域用地範圍下,僅允許上述九大類別使用行為出現,此
            九大類利用行為則各依其目的事業法之規範進行管制,海域用地則針對此九大類之使用區位進行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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