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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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會中的權力結構關係,並透過相關政策改變了原住民社會文化。例如,李文良
(1997)與孟祥瀚(2001,2002)討論「東臺灣土地整理」對於原住民社會的影響,
前者討論在東臺灣林野整理之下,原住民的部落範圍被確立,以及土地性質及其土
地所有權的確立,象徵原住民族被納入當代國家治理系統中;後者則以成廣澳(今
臺東縣成功鎮地區)地區為例,討論土地整理對於該地區原住民社會之影響。
除了土地整理之外,日治時期的國家政策亦對東臺灣地區社會有著不可抹滅的
影響。林玉茹(2004,2007)認為日本會社在東臺灣地區的發展,在1930年前因東臺
灣開發條件限制,使得企業家投資意願較低。但是隨著二戰爆發後,因戰爭所需,東
臺灣資源開發逐漸擴展,而使得東臺灣地區在農業技術及交通建設有顯著地進步;王
學新(1999)提到在東臺灣的開發之下,土木建築、林業、搬運及開墾等工作需要大
量人力,而這些人力來源則是當地的原住民,而這些原住民勞動力在東臺灣開發過程
有重大之貢獻,但因為是由警察強制勞動,因而造成了人權、歧視及剝削等問題。
黃唯玲(2012)提到日人對於東臺灣原住民的統治中,已經注意到東臺灣是蕃
多民少之地,人群居住以「民蕃混居」(原住民與漢人混居)較多,並且多數原住
民部落又坐落於普通行政區之中,對於原住民的治理無法參照山地的蕃地行政。此
外,東臺灣的原住民雖然是處於「生蕃」之身分,但該人群之發展及文化風俗相較
於山地之生蕃具有明顯差異。因此,總督府在考量行政上的便利性,因此將東臺灣
普通行政區內的原住民歸類成「平地蕃人」身分(但仍是生蕃),並透過相關撫育
政策使該人群逐漸朝向「本島人」之性質發展。
關於卑南社在日治時期的歷史發展,多依據宋龍生《卑南族史》為參考。其
中,宋在論述卑南社遷社之原因,歸咎於:漢人大舉進入部落造成卑南人生活空間
遭致壓縮,以及卑南人認為聚落過於分散,需要集中部落團結彼此,才能抵抗漢族
(宋龍生 1965:120)。然而,筆者認為宋的論述並未解釋卑南社原先由部落領導
家系掌控的部落土地關係是如何改變,以及為何漢人可以擅自地取得卑南人土地之
原因。此外,對於「卑南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的討論,如曾振名(1983)及宋
龍生(1965,1998)僅是描述該組合成立之過程,以及對於簡要地討論該組合的功
能性做;陳文德(2020:147,註149)則是提到「該組合社是由日人及卑南人共同
組成,並且卑南人的土地皆登記於該組合之下」。然而,筆者認為組合社的出現原
因,應放置於東臺灣土地整理過程來思考,或許才能釐清該組合對於當代普悠瑪歷
史之重要性,以及解釋部落遷移及空間規劃之意義。
(19)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