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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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筆者認為關於「先占地」必須要區分成兩種面向思考:「先占地」到底
             是「無人開墾之地」還是「已開墾之地」?從前者來看,若該地是無人使用過,族
             人能以芒草綁在樹上表示該地已有人,在尚未取得會所認可權即有地主權(河野喜
             六 2000[1915]:341),隨後再透過儀式及部落族人的認定,先占者才能取得土地使

             用權。此外,先占者死後則會成該地的土地神,且土地若無人繼承,該地則歸為部
             落所擁有(同上:頁341)。筆者認為,若是依據前者的土地取得方式,領導家系透
             過賦予族人對於無主地的使用權過程,實際上也是間接地拓展了部落所屬土地的方
             式;後者之情形,則是認為所謂的「先占地」實際上已經是收歸為部落之土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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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人需要開墾之時向所屬之領導家系申請使用,此情形則不會讓部落土地擴張。
                 領導家系擁有管轄之地的土地管理權,並透過會所收取租穀彰顯了領導家系對
             於管轄地的控制力,藉由「租穀」突顯土地使用者與土地賦予者(指領導家系)之
             間的臣屬關係。另外一方面,「先占地」儀式過程亦是展現了領導家系賦予他人擁
             有土地之資格的權力。此外,卑南社嚴禁將土地分配給敵對外人,甚至會所出面干

             涉土地轉移之事宜(河野喜六 2000[1915]:341)。要言之,在尚未進入日治時期,
             筆者認為卑南社的管轄之地皆屬於領導家系,並由領導家系賦予族人使用土地資
             格。族人從領導家系獲得土地使用資格後,雖然成為了地主,但並非是擁有了該地
             之所屬權,土地所屬權仍屬於領導家系,領導家系可以依據土地之使用狀況將土地

             收回部落。換言之,所謂的卑南社土地(或管轄地)之運作模式,實際上是以領導
             家系為核心的「人—地—領導家系」的運作方式來呈現(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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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家系」運作關係圖
                                                                  (圖片來源:筆者繪製,
                                                                  時間:2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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