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P. 29

本期專題 1




                                                                 18
                過程遭致原住民的反抗,因而先行提前收繳蕃人槍枝。 自明治43年(1910)11月
                展開起為期四個月的調查工作,並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出「蕃人之耕作區域」,並由
                蕃務本署及花、東廳長協定劃定區域內的土地分割過程。另一方面,總督府於同年
                10月以「府令67號」公告〈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以下稱林野規則),並將於11月

                之時同樣實施於花、東兩廳(參閱李文良 1997:176)。
                    按〈林野規則〉規定,人民須檢附土地相關證明文書向地方林野調查委員會
                提出申告,若逾期則土地收為國有。總督府以〈臺東花蓮港二廳管內施行林野決定
                案〉(以下稱決定案)作為林野調查的指導方針。〈決定案〉以業主登記原則最為

                重要,例如業主必須擁有丈單、新職墾照或相關可佐證之該土地之所有權,則申告
                人可登記為業主;而「土著部落整理區域」則為共業地(李文良 1997:177-178)。
                第一階段的土地調查,原住民的居住及耕地兩空間被清楚劃分,私有地與共有地皆
                清楚劃定,而那些燒墾、休耕及狩獵之土地則成為官有(圖7)。
                    第一階段的土地整理之中,筆者認為對於卑南社的可能影響,除了部落範圍及

                其耕地範圍被確立之外,過往可收取貢租、獵租及漁租之地皆有可能被收為官有。其






























                  圖7 卑南社及其鄰近部落之土著部落整理區劃分
                  (圖片來源:筆者修改自臺灣總督府 1910之《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ニ關シ決議ノ件》)






                (29)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19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