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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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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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遭致原住民的反抗,因而先行提前收繳蕃人槍枝。 自明治43年(1910)11月
展開起為期四個月的調查工作,並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出「蕃人之耕作區域」,並由
蕃務本署及花、東廳長協定劃定區域內的土地分割過程。另一方面,總督府於同年
10月以「府令67號」公告〈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以下稱林野規則),並將於11月
之時同樣實施於花、東兩廳(參閱李文良 1997:176)。
按〈林野規則〉規定,人民須檢附土地相關證明文書向地方林野調查委員會
提出申告,若逾期則土地收為國有。總督府以〈臺東花蓮港二廳管內施行林野決定
案〉(以下稱決定案)作為林野調查的指導方針。〈決定案〉以業主登記原則最為
重要,例如業主必須擁有丈單、新職墾照或相關可佐證之該土地之所有權,則申告
人可登記為業主;而「土著部落整理區域」則為共業地(李文良 1997:177-178)。
第一階段的土地調查,原住民的居住及耕地兩空間被清楚劃分,私有地與共有地皆
清楚劃定,而那些燒墾、休耕及狩獵之土地則成為官有(圖7)。
第一階段的土地整理之中,筆者認為對於卑南社的可能影響,除了部落範圍及
其耕地範圍被確立之外,過往可收取貢租、獵租及漁租之地皆有可能被收為官有。其
圖7 卑南社及其鄰近部落之土著部落整理區劃分
(圖片來源:筆者修改自臺灣總督府 1910之《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整理ニ關シ決議ノ件》)
(29)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