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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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圖8 鄭開宗陳情書
                                                                         提及普悠瑪土地來源
                                                                         之部分內容
                                                                         (圖片來源:臺灣省
                                                                         政府地政處 1949)






                    從鄭開宗的描述中,可知普悠瑪土地之所有權是登記於「保證責任卑南信用購
                買販賣利用組合」之下,並且該組合之組成人員是以普悠瑪卑南人為主,而普悠瑪
                部落土地之所有權為卑南人之共有財產。關於普悠瑪部落之土地為何登記於「原保
                證責任卑南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之下,勢必需要從整個卑南社準備遷移的歷史
                脈絡來理解。

                    「保證責任卑南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最初名稱為「卑南信用購買販賣利用
                組合」(以下稱卑南組合)。「卑南組合」成立於昭和4年(1929),於昭和19年
                (1944)解散。「卑南組合」在昭和12年(1934)變更名稱為「保證責任卑南信用
                購買販賣利用組合」。「卑南組合」之舊址位處現今普悠瑪更生北路號668及666號
                房舍之範圍內(圖9)。原建築物為水泥造之瓦房(圖10),現今已成修車廠及雜

                貨店(圖11)。
                    依據宋龍生(1998:309-310)記錄的卑南組合成立過程,是因為當時族人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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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 見到當時卑南人為了償還高利貸的原因,不得不將土地賣給漢人,使至部落土
                地流失,讓他認為勢必得建立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在成立「卑南組合」前先是

                設立了「卑南社生活改善」(以下稱改善會)。「改善會」於1929年11月展開了5
                年改造計畫,工作目標分別為:設立醫療所及農事小組;將原先四年制公學校提升
                至六年制;成立信用購買販賣利用合作社;將零散部落集中並移住至棋目整齊的現
                代化部落(宋龍生 1998:311)。




                (33)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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