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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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有些是統治者租用保留地,或者有些是原住民奉獻給教會,但由於長年都須繳納租地稅金給
政府,引發牧者與原住民不滿(Icyang.Parod夷將‧拔路兒 2022:62)。
2 依據蔡念儒、洪崇維(2023:6-10)的討論,認為宋龍生在繪製卑南社遷移地圖時,誤將
Drungdrungan視為是一個部落。蔡念儒等依據田野資料,認為Drungdrungan是卑南人長期作為
舉行公共事務及裁決重要事務之地點,應是卑南人的行政中心。而Panngalarn實際上是圍繞著
Drungdrungan所發展出來的生活空間。
3 竹林之戰分成卑南社及卡大地布的兩種版本,可參閱宋龍生(1998:162-166,194-199)。
4 除了荷蘭人之外,筆者認為卑南社善於引入外力,實際上也與外來人群聯姻有所關係。舉例來說,
移川子之藏等(2010[1936]:444-445)提到Raera家族第14代頭目之妹Sigoro透過透過聯姻,招贅
卡大地布頭目家之男子,藉此強化Raera家族在卑南社內的政治領導地位。同樣的,Raera家族亦
透過招贅和漢人女婿,透過漢人女婿強化部落內部及對外之力量,例如宋龍生(1998:245-254)
記載下的漢人女婿,分別為:鄭尚、陳安生及張新才。筆者認為,卑南人對於外力的引入及運用,
實際上是突顯該社會之文化特色:卑南人透過吸收外來力量,並將其轉化為自身社會之一部分。
5 外族亦有自行前往卑南社繳納貢稅之紀錄。於1642年7月12日至13日的日記則是提到一個名為
Terroma的蕃社,前來卑南社人繳納22張水鹿皮的貢稅,承諾說,將來會跟其他村莊一樣和平相
處,欠繳的貢稅也會繳納,因此他也將一根權杖交給他們的長老,並督促他要如此行。
6 不過,有研究者認為卑南社收取貢租的歷史敘述可能與他族的歷史記憶有所差異,可參閱李玉芬
(2006)一文。
7 Puyuma族是指卑南族。
8 依據河野喜六(2000[1915]:347)提到:「土地(檳榔園、竹林除外)之管理是由一家之主婦
掌管,但是要將其權利轉給他人時,則必須經過家屬的同意,特別是女性尊親屬不同意時,不得
將它處分……有關水田和旱田之事項,因為屬於女性家屬所掌管,兄弟即使多少有些異議,也完
全聽從主婦的意見,伯叔父母也不能約束主婦的意見。」從此資訊來看,女性對於土地管理有較
高之權力。
9 正月重大祭祀應指年祭。
10 如芝麻及豆類等可以金錢繳納租穀。
11 河野喜六(2000[1915]:343)提到:「madadalrum繳納稻米及小米的租穀時,慣例上是在提
供種子人家的屋內進行,而非屋外。因為卑南人相信,不把收穫物放在屋內,是輕蔑神助、忘卻
神恩之行為,如不恪守,自次年起就不能享有豐稔。」關於稻米及小米種粒跟家屋之間的關係,
實際上牽涉了卑南人的家屋社會與親屬關係的議題(可參閱陳文德 1999)。
12 若先佔者為婦女,則獲取之獵物皆歸屬於他。
13 此處論點感謝蕭冠祐的建議。
14 筆者須在此說明,雖然多數文獻上皆稱為卑南社,但是在區分卑南社實際上是兩個部落型制之
時,會分成碑南社與撫漏社。而從這份水圳開發檔案中,其實也就證明了卑南社雖然看似統一的
聚落,然而實際上其內部是以二部組織(dual organization)之性質(參閱衛惠林 1956)。
15 平地蕃人的分類概念,在治理東臺灣初期之時,東臺灣地區以處理番務的撫墾署主責較多行政工
作,而非處理民政的臺東支廳。所謂的平地蕃人身份,並非是以蕃人的進化程度認定,而是考量
東部地區的民番混居問題,換言之,所謂的平地蕃人身份實為一種行政上的區分方式而已(黃唯
玲 2012:117)。
16 相良長綱任內擬定三期撫蕃政策,並分成十年實施:第一期,自明治31年治33年(1898-
1901),視為「精神的撫蕃時期」,以教育及懷柔手段驅使原住民歸順;第二期,從明治34
年至36年(1902-1904),為「物質的撫蕃時期」,鼓勵從事生產及改善物質生活;第三期,
為明治37年至40年(1905-1909)的「森林礦業並水產時期」,著重開發山林資源等(孟祥瀚
2001:124)。從這些理蕃計畫中,可見總督府之目標仍是以經濟開發為重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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