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P. 37

本期專題 1




                家系的政治權力,並且透過東臺灣土地整理的過程,將原先「貢稅」的管轄地變成
                了官有地,而原先由部落領導家系掌握部落族人土地的權力,以及女性為家戶土地
                之管理者,因共有地分割成私有地之關係,改變了原有社會對於土地管理之方式,
                也就造成了卑南人在日後生活中的生存危機。「改善會」及「卑南組合」則是為了

                彌補土地整理對於卑南人的傷害,因而透過一系列的生活改造項目來改善卑南人之
                生活,並透過「卑南組合」維持卑南人之生計。而從「卑南組合」委員會對於部落
                土地設置相關禁令來看,也是避免卑南人再次發生土地調查之後的悲劇。
                    然而,筆者認為仍有部分課題仍須釐清以及進行後續研究:其一,是卑南組合

                委員會之名單,目前尚未發現有明確之資料,若是知道組成委員之姓名及其職位,
                或許可以從委員會組成人員來推測「卑南組合」的運作邏輯(尤其是9名日人與1名
                卑南人的編制);其二,是「卑南組合」如何改善卑南人的經濟條件。筆者認為,
                必須要彙整出「卑南組合」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效益,才能提供「卑南組合」
                的出現是有利於卑南人產業發展其經濟改善之證據;最後,是「卑南組合」雖然在

                光復前已經解散,但是登記於該組合之下的土地長期皆非卑南人所擁有,直至民國
                67年(1978)因有人要變更土地才發現土地並非個人所擁有,而是仍舊登記於組合
                之下。要言之,筆者認為「卑南組合」對於卑南人之影響,並非僅是在日治時期
                而已,直至當代仍有許多問題仍舊需要被處理,尤其是土地之分割問題及土地所屬

                權。本文仍有部分論述尚須更多史料待以驗證及補充,還望日後資料爬梳過程,能
                盡量補充東臺灣地區之歷史,尤其是卑南社在日治時期的發展。



                附註

                *    筆者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對於本文初稿之意見,有助於筆者在修正過程有較好的思考及修改方
                     向;筆者感謝四位師長對於本文初稿的建議、提問與鼓勵,分別是:中研院民族所兼任副研究員
                     陳文德先生、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兼任副教授孟祥瀚先生、史前館退休副研究員林志興先生及
                     臺中科博館退休副研究員屈慧麗女士;另一方面,筆者感謝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博士生蕭冠祐
                     及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研究助理蔡念儒,對於本文書寫概念上的啟發以及文稿校閱;關於卑南組
                     合相關資料,筆者感謝陸幸江女士提供。本文是由筆者近期初步資料彙整所構思而來,在想法與
                     資料尚有需待補全及討論之處,待日後研究中能一併處理。一切文責由筆者自負。
                **   私立東海大學歷史學系學士、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士,現職財團法人至善基金會研究員。電
                     子郵件:zzzxcvtw651@gmail.com。
                1    「還我土地」運動發生原因分別是:(1)不當的原住民族保留政策,導致原住民族土地大量流
                     失;(2)普通行政區的平地原住民,不僅沒有原住民族的保留地,他們過往的耕地與世居之土
                     地,都被後來的統治者視為是「佔用」國有地,引起原住民不滿;(3)原住民族教會使用之土




                (37)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27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