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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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改善會」工作項目中包含了設立統一之部
落,從圖12〈臺灣二萬五千分一地形圖〉來看,
新社普悠瑪之是棋盤式樣貌之部落。而對於普悠
瑪而言,如果說「改善會」的工作是改造卑南人
之社會生活性態,那麼「卑南組合」則是提供了
當時卑南人發展經濟產業之平臺。
N
筆者認為若要理解「卑南組合」,應先試圖
釐清該組合土地如何取得土地之過程,才有可能
圖12 1950年普悠瑪及其周邊環境
理解該組合對於卑南人之影響。首先,依據民國
地形圖
67年(1978)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日據時期會社 (圖片來源: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土地清理疑義案〉,當時擔任卑南組合幹部的卑 GIS專題中心「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之〈臺灣二萬五千分一地形圖〉)
南人,提到普悠瑪部落的土地取得過程:
南王里居住之山胞原住於卑南社(現在的卑南里、大橋、岩灣及永和一帶)
因當時常發生傳染疾病(寒熱病)死亡率高,經該蕃社之頭目、幹部及日人
之指導決議遷部落至現南王里居住,需購買現南王里一帶土地建村,其資金
由當時政府以日皇名義發給每一戶「御下賜金」(即慰問金)及每戶籌出資
金交與組合購買現址規劃村落分配與全體組合員使用。土地面積23,8743甲,
並非外傳以自己的土地抵充組合社之股東金。
普悠瑪部落土地是由卑南人即日人共同合資購買,而日人透過「御下賜金」來
協助卑南人購買土地。劉宴齊(2005:153)的研究中指出,「御下賜金」實際上
是一種皇室的統治儀式,是由皇室「內帑」所撥出之金錢。「御下賜金」通常用於
一時性的天災事變發放的慰問金之外,亦以「定例」方式撥付給社會事業有功者,
或私設社會事業有成就者。透過「御下賜金」強化天皇的權威性,並透過「御下賜
金」展現天皇對於百姓的慈愛與恩惠。日人給予卑南人的「御下賜金」,見〈府
報〉昭和6年至昭和11年(1931-1936),可見卑南改善會亦持續收到「御下賜金」
之補助(臺灣總督府官報 1931,1932,1933,1934,1935,1936)。要言之,筆者
認為日人透過「御下賜金」展現國家(天皇)之權威,呈現政府施予恩惠於卑南人
之形象。 22
(35)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