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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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撫墾署及蕃社役場,限制了卑南社之領導家系的政治權
力,並將原先部落內具有政治實力者,透過相關國家政策將其納入國家之行政體系
中,進而加以管理原住民。在兩階段的東臺灣土地整理過程,卑南社之領導家系原
先可透過所屬會所控制管轄地。然而,日人透過相關行政單位及政策限縮了領導家
系之權力,並且於1906年禁止卑南社之貢稅,也間接地終結了卑南社藉由貢稅在臺
東平原上所產生的影響力,使得所謂「人—地—領導家系」的土地權力賦予模式逐
漸消失。
原先族人使用土地之時需詢問過領導家系,需要得到認可才能使用,並繳納一
定比例的租穀。然而,如果從第二階段的土地整理中,強調著共有地的私有地化,
且透過國家法律賦予耕地者具有業主權之權力,此影響並使家中女性掌權的地位受
到挑戰,過往可賦予部落族人使用土地之領導家系,對於土地劃分與使用之認定,
被國家的土地整理後所制定土地運作規則所取代,變成由國家賦予了以個人為單位
的私有地形式。
IV. 土地整理對於卑南社遷移的可能影響
若土地整理對於卑南社的影響,是領導家系喪失了對於管轄地及部落土地的控
制,改變原先社會以女性掌管家戶土地的角色,那麼關於卑南社的遷移過程,應嘗
試將土地整理的影響放置於整個卑南社的遷社影響之中,尤其應該思考「卑南信用
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的出現對於卑南人社會文化之影響。
筆者先前已經提到,在土地整理之後,東臺灣的原住民部落土地被明確地切分
成了私有地,所謂的共有地已經消失。換言之,土地不再受到傳統社會之約束(領
導家系及女性),土地之業主可自由地選擇性的使用土地。在卑南社的遷移論述
中,宋龍生提到漢人大量進入部落之中,使得卑南人的居住空間受到壓縮。但是,
漢人為何可以取得卑南人之土地呢?見幣原坦(1931)年對於當時卑南社的狀況描
述,或許可以理解當時卑南人的處境:
多數人都流於游惰,缺乏勤儉儲蓄之風氣。很多人依賴負債來維持生計。中
國系統之人看到這一種情形,漢人對物質之慾望很盛,即進入卑南社中蠶食
其田園產業。(幣原坦 1931:10)
(31)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