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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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稅過程則須倚賴蕃社頭目向族人宣導與要求繳稅。另外一方面,筆者先前提到明
治39年(1906)的卑南水圳開發一事,從簽名的文書之中,其實也是反映了公共建設
開發需仰賴地方蕃社配合,因而需要召集蕃社正副頭目及其通事講述開發之目的,
以及蕃社需要配合之事項。此外,1906年,日人正式廢止了卑南社的貢稅制度,象
徵著卑南社控制臺東平原的貢稅制度正式劃下句點(河野喜六 2000[1915]:340)。
明治40年(1907)4月,總督府在山地設置番務官吏駐在所,強化對於山地的
控制,而東部則於5月設立「蕃社役場(公所)」。蕃社役場仍以蕃社正副頭目
及長老組成,仍以舊慣維持社內行政,但取消了通事。蕃社役場需組成「頭目例
會」,由廳下之警察派出所召集開會,並由當地的警官擔任主席,並要求正副頭目
及長老參與。要言之,蕃社役場仍給予了頭目可以管理蕃社之權,然而警察系統已
經正式地進入了部落,監視著部落的行動及改善部落各種慣習,事實上已經開始限
縮了頭目對於部落的統治力。
如果說「撫墾署」和「蕃社役場」是透過行政體系設立來取代頭目在原先社
會中的政治影響力,那麼東臺灣土地整理則是瓦解了土地與部落之間的社會連結關
係。先前已提到曾根俊虎認為不應以「日令26號」來劃定蕃人土地,應另外明定標
準保證東部蕃人的土地權益。然而,在東臺灣土地整理過程中,總督府對於蕃人土
地的認定仍以是否具備土地所有權文件為依據。明治41年(1908),總督府為尋找
適當的移民區土地因而進行全臺土地調查,經評估後選擇東部作為建立「大和民族
模範農村」的基地(臺灣總督府 1919:54-56)。臺東廳於明治42年(1909)正式分
成臺東廳及花蓮港廳,土地整理事業也隨之在兩廳內展開。
明治42年(1909),總督府依據〈臺東花蓮港兩廳管內土地原案〉(以下稱原案)
確立了東臺灣土地整理的分配規劃。〈原案〉共有三個移民拓殖目標:「(1)適當
整理土著居民耕作區,圖謀生活安定;(2)確定「指定內地移民農村預定地」,
以之作為招徠移民之基礎;(3)確立上述兩類土地以外之農耕土地適地和造林適
地的處份方針」(李文良 1997:172)。東臺灣土地整理共分成兩階段:第一階段
自明治43年至大正3年(1910-1914),以「確立各類型土地之範圍」及「確立土地
所有權」;第二階段從大正4年至大正14年(1915-1925),主要解決在第一階段調
查中,尚未處理之蕃社共有地,避免在地租及相關土地處理上造成問題。
第一階段,依據〈臺東、花蓮港廳管內土地整理決議案〉(以下稱決議案)中
土地調查程序進行,日人開始在東臺灣地區展開土地調查。總督府為了避免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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