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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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從上述來看,卑南族及阿美族在日人心目中是已經開發程度較高之生蕃。在行
政面上,考量兩族仍是生蕃之原因,但是兩族多數居住於普通行政區內,無法使用
蕃地行政來管理兩族,因此以「蕃社行政」作為管理東臺灣地區普通行政區之下的
阿美族及卑南族,並且將兩族認定為「平地蕃人」之身份(黃唯玲 2012)。 15
筆者先就日治時期卑南社的部落空間改變及其蕃人身份之認定做了簡單地描
述,以下則將透過日人的國家行政體現之建立以及東臺灣土地整理,思考在當代國
家進入臺東地區之後,對於卑南社之可能影響。
明治28年(1895)時,時任民政局長水野向總督樺山資紀說明,撫蕃有利於
蕃地開發之重要性,因而在明治29(1896)之時,決定仿效清政府理蕃機構「撫墾
局」,設立「撫墾署」機構,作為掌管蕃地之授產、撫育、開墾和製腦等事務(孟
祥瀚 2001:123)。臺東撫墾署於明治29年(1896)6月29日成立,首任署長為曾根
俊虎(1847-1910)。依據《曾根臺東撫墾署長ノ臺東地方統治意見書》,曾根提到
日人在東部地區的統治尚未成熟,須仰賴傳統地方社會體系運作,方能換取部落的
支持(臺灣總督府檔案1896)。此外,曾根俊虎認為需要延續清代對於蕃社的治理
方式,給與蕃社正副頭目口糧銀,由頭目管理部落,以通事作為傳遞官府與部落之
間的訊息,藉此掌握地方的狀況。對於蕃人土地的所有權,曾根認為總督府應給予
明訂之標準來保障各社之權益,若依據「日令第26號」規定:「無地契或無其他確
認文件之山林原野皆為官有」,東臺灣地區僅少數蕃社田地在清治時有做過清丈,
若未清丈之土地皆變成官有,必定對蕃人生活有所影響(王學新 1998)。
然而,直至曾根俊虎去職,總督府皆未採納其建議。第二任署長相良長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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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1904)繼任後,以安撫蕃人政策為主, 並以派令認命各社之正副頭目及通
事,並給予他們口糧銀,使其職位具有官派任命性質並間接納入國家行政體系中
(孟祥瀚 2002:103)。蕃社不管發生大小事皆須通報撫墾署,如微小事件則由蕃
社慣習處之,若為大事則須由撫墾署裁決執行方式。撫墾署會定期召集正副頭目及
通事至署內聽訓,並詢問社內之情況,藉此掌握蕃情。 17
筆者認為透過派令任官及給予口糧銀,實際上是將部落的傳統組織納入進國家
行政體系之方式,進而加強國家對於部落的控制力。例如,明治38年(1905)總督
府進行全臺的戶口調查,位處臺東廳的卑南族及阿美族同樣是普查對象(藤井志津
枝 2001:84)。透過人口普查後,總督府掌握了臺東廳的原住民人口數,以至於能
在同年度向臺東廳之卑南族及阿美族抽取「戶稅」。「戶稅」以「社」為單位,而
(27) 當代部落的「空間重置」意義:對於「卑南社」遷社歷史的再思考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