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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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弊源坦的紀錄亦透露出了土地整理之後對於卑南人社會的影響。首
             先,就所謂的儲蓄風氣來看,儲蓄應以金錢為主。然而,筆者認為對於當時的卑南
             人而言,雖然已知貨幣此物,但對於以貨幣運作的金融概念可能尚未成形。原因在
             於,見弊源坦描述的「很多人依賴負債來維持生計」來看,負債應是不會對於生活

             造成太大影響。在現代國家的經濟體系之下,負債其實是一種維持生活方式,例如
             透過抵押土地取的一定比例的貸款,然後透過貸款進行相關投資,投過投資取得之
             金錢償還債務,或是進行其他面向之投資。
                 筆者認為當時的卑南人因為對於以貨幣為主的經濟體系不熟悉,使得他們可能

             需要透過販賣土地來獲得貨幣來維持其生活。從卑南人的土地借貸論述中,卑南人
             對於土地使用是以「租穀」的繳納為依據,稻米及小米等類不能以金錢繳納,仍需
             以種粒及收成物為主,要言之,「租穀」突顯了卑南人的經濟運作並不是以貨幣為
             主。再者,除了貨幣經濟的影響之外,筆者認為土地整理使得領導家系失去對於部
             落土地的管理能力,女性掌管家中土地的權力衰弱,使得具有私有地之人為了維持

             生計,在不受領導家系及女性掌權者的約束之下,可自行變賣土地,使得部落之土
             地逐漸落入外人之手。          20
                 另一方面,隨著卑南社遷移至新社之後,在日人計畫性地的安排之下,使得卑
             南人的社會文化及部落土地空間產生了不同以往之樣貌。國民政府為了取得日人在

             臺資產,因而逐步開始整理日人之資產,並將其日人公司及日人之土地納入國營企
             業及國有地。民國38年(1949)普悠瑪部落之土地同樣也被視為國有地,部落土地
             面臨到可能收歸成國有地之危機,當時的普悠瑪部落族人鄭開宗(1904-1972)向臺
             東縣政府提出陳情,說明普悠瑪部落的土地來源(圖8):



                   爾等南王(舊卑南)村民之共有財產原「保證責任卑南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
                   合」之土地所有權,於此土地所有權登記事務開辦之時,要進行登記手續
                   之際,台東縣政府認為日人時代,組合社之土地視為日產,要編入國有地之
                   舉,但此組合之組合員,是純粹台灣族組織之組合,其所有不動產係爾民等

                   南王村自昔所共有之財產,若將此編入國有地,事屬不當。(臺灣省政府地
                   政處 1949)








             22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五 十 八 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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