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3
專題演講
部落法主體之法制建構及社會使命
主持人鍾興華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相關法律的研究跟投入,像過去這一年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條例草
案的擬定,也是我們蔡大法官協助原民會開始做進一步的工作,所以很積極參與
我們原民會規範跟制度研究彙整的工作。那實際上蔡大法官要演講的題目是部落
法與法制建構與社會實踐。大家知道部落在原民社會是非常重要,部落排灣語叫
qinaljan,其他的民族叫niyaro'、kataunan、alang、hosa,有不同的名稱,可以說
是形塑原住民文化的母體,也是因為國家組織而設立的、存在的事實,所以各族
的傳統社會、政治經濟的基礎,一方面也是承擔了各原住民族傳統基礎般的角色
跟功能。大家知道原基法在94年通過後在第2條就針對部落有一個明確的定義:
部落是指在原住民地區一定範圍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集合而成的團體,經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所以從98年開始,原民會就陸陸續續核定部落,目
前應該有748個部落,但是104年12月16日,原基法又增訂第2條之1,部落式的公
法人。就像我們剛剛主任委員還有高金素梅委員提到,部落式的公法人他是一個
權利義務的主體。所以今天特別請蔡大法官,也是這一方面專業的權威,就是部
落法主體法制建構跟社會使命將來要怎麼去做,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蔡大法官來做
專題演講。接下來的時間我們請大法官來演講,我們拍手歡迎!
講者蔡明誠司法院大法官:
各位老師、還有主委、高金委員,各位朋友大家早安:
實際上會來做這個主講,大概我當大法官,第一次的公開演講,因為我們大
法官,一般說是法官,不能亂講話。但是這個計畫跟我非常有緣,因為在我當大
法官之前就是跟志偉,還有吳教授的計畫,這個計畫就是有關原住民法制體系,
後來任務就交給他們繼續。所以會接受這個邀請,是因為這個計畫有很多感情在
裡面,所以特別過來。另外一個是要感謝像包括高金素梅,其實我在立法院行使
同意權的時候,原住民立委都很支持我,所以我應該作一些回饋,這邊特別跟各
位感謝。尤其昨天鄭天財提供一些資料給我,今天可能有事情沒來,我在這邊跟
他致謝。
那今天的報告其實只是引言,因為大家知道這兩天應該…在我powerpoint報
告有時候比較多問題在裡面。我今天談的,大概是我這幾年來和志偉他們做研究
的時候一個遺憾。在這裡面,需要跳開、而且是從法律的角度,因為,大家知道,
在原住民的法律,他傳承的體系都在既有的體系下,在後面我跟團隊一再講,包
括跟一些法官講,你們要跳開現行法制,才有辦法解決原住民的法律問題,不然
的話你要進入現在法制方法,變成沒辦法得到一個結論,就採用比較模糊的法制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