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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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有主題在講這個,我們把部落公法人跟地方自治團體定在什麼位置?而且
他的經費跟相關財政的自主,包括權限的分配,在某些情況可能要透過原民會或
其他來具足,談了一個架構後再給比較全國性的,其他的單位一起來協商。那高
調他的特殊性,這我完全沒有批評的意思,只是說他們之間的關係,好像有一些
輔助,也有一些獎勵措施在裡面,那這關係怎麼樣拉住他們之間的內涵,這也是
我們注意。
接下來,我大概利用這兩天思考後面這些問題:第一個我想,部落是不是原
住民法律上的基本單位?大家不太會去懷疑,但我看的資料裡面,好像有些族不
用部落來做他們權力的主體,而且有些族好像部落的關係已經非常的淡。大家知
道,傳統的東西是自然形成,我們現在用外力的公權力讓他來形成這樣的名稱,
好不好?這我不知道,我只是提出,那我們成這樣的機制,沒有部落會有部落,
或說部落比較鬆散的,成為比較堅強的部落,或說本來就有部落,我們再將他正
名更好,我想會有3種不同的思考。那這個特別會想到,我們在個人、家族或氏
族,還有部落和一些所謂的對手,還包括一些大家共同活動的點或區域,最後當
然是比較大的框架是原住民族比較積極性的東西,這個就是比較去排列組合的話,
可能會有跨區、有單獨,因為大家知道人是會移動的社會關係,所以不會在這區
域裡面是某個單獨的特定族群,那我們希望在這樣交錯的情況下怎麼認定?這問
題在我們以前訂定原住民智慧創作保護法同樣遇到,但那時相對簡單,因為是比
較堅實的創作,所以我們可以用分析的方式判定權利的情形。但是部落,他可能
會遇到原住民,人,再來是地域,土地,再來會延伸到他的組織,組織可能就會
有代表,有部落會議,有其他東西會出來,而且後來會衍生到內部人們權利義務
關係和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這個相對來講,要怎麼把同質性的東西作為整
個,還是我們可以用跨類的,類似我們提到有原住民語這種權力,但是我們今天
不在這邊傷腦筋,可能要找一些比較瞭解原住民的學者,再做確定。那我們現在
法規基本上有這樣的交代,但我覺得還不大明顯。第二個是,沿著後面,我類似
距離沒有很完整,因為類比,我是故意像是北投區跟淡水區已經慢慢都市化,他
也有類似部落的東西,烏來的話,有點靠近原鄉,跟台北有幾步路對不對?這張
powerpoint我故意這樣是在講有些可能是在都會的邊緣,有的可能在山地門,一
些特殊的部落,可能在屏東、高雄、台東、花蓮,大家都稱部落的話,可能型態
不一樣,有的在都市附近,有的在都市背面,有的離開都市形成特定的聚落,那
我們在講法律關係就會相對複雜,因為那時候進來的人,不見得是那一同行人,
在座應該很多先進比我清楚,有一年到台東去,就感覺台東市區內,一些原住民
先進就說,買不到自己的土地,被外地人買走了,當然這是一個資本主義社會,
那如果在這樣開發已經夠成熟的區域,能不能再回到從前?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
在講部落的時候,對部落未來在人的因素之外,還有區域和土地的因素,會有一
些討論。我是舉這些powerpoint讓大家知道,其實這些部落可能有各種稱呼,可
能單位會改變,大家可以知道其實他們是非常多元的。我提這些意見,主要讓大
家知道,我們在訂定法律的時候,考慮的不只有單一面相,可能要有多面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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