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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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們必須,可能在北投,在烏來,在屏東,在台東花蓮會不會是一樣的東西?
那這個地方好像明天有主題是實證的東西蠻重要的,因為法律基本上是好訂的,
法律就像石頭一樣,搬到哪裡就哪裡,但法律背後是有生命的,他是有行動力的,
所以訂出來才發現,他只是粗尚的法律。我們在讀法律的時候,常被人家笑,因
為比較沒有對實務上做瞭解,像高金立委提到沒有對原鄉或是部落稍微瞭解,可
能訂出來的法律會有一些差異。那我們在底下看一下,我這邊是打問號,不代表
否定他,基本上我們政府在推,大概是以部落做主體,我想這也是一個好的發展,
為什麼?我那時候在訂原住民創作保護法也是為這個很困擾,究竟誰可以當權利
主體?叫大家來看的話,不排除有個人,但大部份是集體性的,所以部落,或原
住民族,還可以跨族,這地方就引來很特殊的觀念,他不是一個完整所有權的概
念,他是我們平常沒有注意到,一個總有的觀念:享有原住民身份的時候,才能
享有的權利,等到我喪失原住民身份的時候,就不再享有這個所有權,所以他是
以身份來做出發。但是大家有看民法的話,民法共有分為分別共有跟共同共有,
沒有總有的概念。這個共有概念其實是受到德國跟瑞士影響,並沒有用比較團體
主義來思考,但是我們牽扯到部落主體,我們法律人在操作有兩個方向:一個是
我直接清楚的定義部落是什麼,但據我瞭解很困難,因為大家剛剛可以看出來,
部落型態至少就有3、4種以上,都市的邊緣或其他,所以,我們用比較德國的發
展方式思考,我們可以把他列舉化,不要試圖一下子訂他的概念,當然我們現在
原基法有概念沒錯,但是訂出來的太抽象,所以可能要把他類型化。再來也有一
些概念可以做宣導,但這概念不要想把他框起來就可以全台灣適用,這可能有一
些差異。所以我覺得類型化搭配,可以讓主管機關做思考。
接下來,我的題目其實是法制建構跟社會使命,我最近一直在想一些問題,
法律本身,尤其現在要轉型正義,好像法律要轉一個身、轉一個方向。因為傳統
的東西,很多東西可能相對有剝奪感,走到現在,要如何呈現正義的理念?我覺
得大家比較少談到對法的態度,還有對法的意識、還有心理的因素。為什麼會這
樣談呢?我開始會走向原住民的研究,主要是那時候有一個集體的國家型計畫,
我特別去花蓮和台東做調查,對原住民的法意識調查,那時候還沒有原基法,將
近15、20年前。但我那時候去有壓力,跟幾個學生和助理,我現在沒有貶抑的意
思,他不大知道權利在哪裡,即使我要抽血的時候,在村裡衛生所廣播大家就乖
乖被抽了,那時候我很訝異,這權利意識是薄弱的,我舉例像台東部份,比如說
村,是肺結核地區,他們為什麼傳染?這血液分析很可能變成一個藥,或其他關
於基因的治療,所以權利意識不是包括有形的,我家的鍋碗瓢盆,可能還包括血
液,包括精神上的可能一個舞蹈、一個歌曲,那涉及到我們心理面相,要有一個
權利意識。所以為什麼講法主體?法主體在我們法律概念,有客觀的,主要是個
人權利的展現,所以簡單講我們要取得原住民的認同,剛剛主委有提到可能有平
地、山地或是平埔是好的,但是我現在框出了3個也蠻可惜,建議可以用開放性
的類型,類型就沒辦法決定,這樣在訂定的時候可以無限的擴充也不一定。至於
憲法要不要修?當然憲法修最好,但是要知道憲法要修有相對難度,我想剛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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