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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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原民會怎麼定調所謂身份團體,要怎麼形成他對內的主事者,有些什麼樣的

                   代表。代表假如是一個主事者的話,可以對外決策,但代表怎麼產生?要不要有
                   任期?還是我現在是頭目的話可以做到百年以後,甚至還可以繼承?大家覺得有
                   沒有意思?這些都是需要談的,這是很切實的問題,因為我們公法人設計基本上
                   是為了什麼?有點想要用現在的法律去瞭解他。那現在法律概念像董事長,或理

                   事長一樣,當然像董事長一樣棒的,鼓勵一直做下去,像財界的老闆一樣一直做,
                   因為他業績很好,業績不好可能一下子被拉下來。這樣你是用血統或其他的話,
                   那可不可以做比較廣角一點?我不曉得大家要怎麼去設計公法人裡面,所以為什
                   麼當時在部落公法人我有一點猶豫,私底下跟幾個同學講,很有意思,可能有些

                   東西要去思考。
                        另外我們知道,法人一般不會罰人家。機關可不可以侵犯人家?這就產生不
                   利的後果,他可能就會被告,簡單的說,公法人可能也會有司法上的私逕行為,
                   比方可能招標買電腦,也可能買便當、辦活動,這個之外,還有公權力的行使,

                   這個應該找一些學者,會幫你設計。所以會有不法行為和合法行為在裡面,這邊
                   我舉幾個大家比較常舉到的或是沒有想到的,把他當作新型態的公法人。我現在
                   在部落裡面,沒有修橋補路,導致人家騎摩托車摔傷,可能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大家有沒有想過?有可能會被告,這條水溝我沒放蓋子,結果晚上騎摩托車或腳

                   踏車摔傷,這可能會。另外一個,他可能成為強執行裡面執行的對象,這個大家
                   也要注意,因為可能會被告。另外比較少人談到,我們現在原住民創作保護法的
                   智慧,以某一個部落公開的智慧創作,理論上來講是有被做起來保護,但是我們
                   做的話有一個條文是說,公法的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可以

                   公開播送或公開轉述。好像把部落當作公法人的話,類似花蓮縣政府公開一個研
                   究報告,基本上只要以他的名義發表,是人家覺得合理使用,這個可能是大家談
                   的時候比較少提到,給大家參考。或許我們可以把原創法當特別法,就不要理他,
                   因為確實有些東西不是著作,可能是變終身這樣10年,但假設我們新的部落裡面,

                   出來新的歌,可能就會有這樣的問題。
                        再來是法源的問題,這可以稍微簡單說一下,原住民民族法,我和Awi還有
                   吳教授打算建構一個平台,組一個類似原住民法學,我剛剛看裡面好像有未來所
                   謂原住民法學期刊,跨出很好的一步,我想大家要去支持他。但是我們講原住民

                   法的時候,常常講美國、加拿大還有澳洲、紐西蘭,大家去看的話,紐西蘭很戮
                   力保存,但有些可能是直接用條約方式訂定,另外可能用憲法位階。但大家也知
                   道,憲法對原住民條文很少,所以第十條跟第十二項,我記得當時在立法院行使
                   同意權的時候,原住民立委對我說:雖然你對原住民幫忙很多,但我覺得還是有

                   一些問題。確實憲法裡面對於原住民的處理還不大夠,當然原基法已經跨出一步,
                   要如何做銜接,包括部落,這東西要有一個銜接,這也是要思考的。再來是原基
                   法也可以作為基礎,但是原基法有訂一個比如3年後要怎麼修正通過,有一些條
                   文好像沒辦法馬上銜接上,那他替比較多像土地或其他東西,其實這些早期的法

                   規,初步有參加一些,但我想法律立法是有天時地利人和,我覺得如果時機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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