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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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為原住民族之基本單位? 13 部落為原住民族之基本單位? 14
• 個人—家族—氏族—部落/會所—原住民族 • 其他部落型態
• 跨族跨地域之交錯關係及區別類型特徵之確 • 三地門鄉(十個部落):安坡部落
認? (Djineljepan)、口社部落
• 傳統組織型態之維持與新型態之原鄉或部落 (Sagaran)、大社部落(Paridrayan)、
組織 青山部落(Cavak)、賽嘉部落
(Tjailjaking)
• 例如都會旁的部落:嘎嘮別部落(台北市
北投區和台北縣淡水鎮竹圍) • 三地部落(Timur)、馬兒部落
(Valjulu)、達來部落(Tjavatjavang)
• 烏來區(四個部落):烏來部落(Ulay)、
忠治(桶壁)部落(Tampya)、信賢部落 • 青葉部落(Talamakau)、嘟估甫了部
(Lahaw)、福山部落(Tranan) 落(Tjukuvulj)
部落為原住民族之基本單位? 15 部落法主體之概念形成及定性 16
• 台東市(十二個部落):巴布麓部落
(Papulu)、和平部落(Kahciday)、卡 • 概念形成(Begriffsbildung)之
地布部落(Katatipul)、馬蘭部落 可行性?
(Falangaw)、射馬干部落(Kasavakan)、
普悠瑪部落(Puyuma)等 • 類型化之可能性與類型的方法
• 花蓮市(七個部落):新夏部落 (Typologische Methode)之探
(Singsiya)、華東部落(Tuwapun)、幾 求
可普部落(Cikep)、達固部灣部落
(Takubuwan)、德安部落(Cipawkan)、 • 先以概念形成之出發點
主農部落(Cibarbaran)、撒固兒(Sakur)
(以上參照http://www.tipp.org.tw/tribe.asp)
部落法主體之類型特徵 17 部落法主體之類型特徵 18
• 多面向的轉型正義之實現 • 經濟的要素:經費來源與收益及
• 心理的要素(法之態度):法權(權利 資源利用等
與權力)之意識、族群及原住民身分之
認同等 • 法律的要素:權利與義務之法主
• 社會的要素:共同體與社會 體/從權利本位到社會本位/從身分
• Ferdinand Tönnies: Gemeinschaft und 到契約(Meine)/從契約到制度
Gesellschaft; Community and Society;本 • 文化的要素:原住民地位及未來
質結合與利益結合?
• 政治的要素:原住民族政策與公平正義 新生活方式之定位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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