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9

法主體之法概念形成及類型                         19            個人與團體形式之法主體                          20


               •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者之能力                               • 憲法:結社自由基本權
                  • 權利主體(Rechtssubjekt)                             • 個人形式之法主體:原住民自然人
                  • 法主體性(Rechtssubjektivität):依客                    • 團體形式之法主體:法人等團體
                   觀法規範享有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主體                                 • 法律關係之形成與依據:公法、私法與
                   (Zuordnungssubjekte)                               特別法(原住民特別法或公私混合法等)
                                                                  • 私法法人:社團與財團法人
                  • 權利能力與法主體不在於兩者之區別,
                   而是權利能力引導出法主體性。                                   • 經主管機關核定(例如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核定)
               • 自然人與法人
                                                                    • 特許、許可與準則
               • 權利能力                                               • 申請、審查與核准










                團體形式之法主體                            21            團體形式之法主體實例                           22


                • 私(法)法人:社團與財團法人                                  •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
                                                                    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
                • 公法人:國家組織中得以作為法(設置機
                 關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主體之團體。                                  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水利法)
                                                                  •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
                • 按類型履行直接或間接的國家行政任務:                                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農
                 公法之團體、財團與營造物                                       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
                 (Körperschaften, Stiftung und Anstalten)         •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
                 如未經習慣法所承認者,其依制定法或行                                 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地方制度法第2條
                 政處分成立。                                             第1款)











                公法人之類型                              23            公法人之類型                               24


                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例如:                                    • 行政法人係屬於一種公法人,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
                  • 國家
                                                                    公共任務,依法設立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
                  •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公法人
                  • 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
                                                                  • 行政法人(如2004-2013年,我國僅有)等組
                  •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                             織改制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
                    宗旨。                                             心前身)成為行政法人組織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 2014年以後,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
                  • 「會中有會」—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9 條                         督機關為文化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
                  •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                             督機關為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前項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機關為教育部)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
                    為法人。                                            督機關為科技部行政法人)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