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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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主體之法概念形成及類型 19 個人與團體形式之法主體 20
•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者之能力 • 憲法:結社自由基本權
• 權利主體(Rechtssubjekt) • 個人形式之法主體:原住民自然人
• 法主體性(Rechtssubjektivität):依客 • 團體形式之法主體:法人等團體
觀法規範享有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主體 • 法律關係之形成與依據:公法、私法與
(Zuordnungssubjekte) 特別法(原住民特別法或公私混合法等)
• 私法法人:社團與財團法人
• 權利能力與法主體不在於兩者之區別,
而是權利能力引導出法主體性。 • 經主管機關核定(例如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核定)
• 自然人與法人
• 特許、許可與準則
• 權利能力 • 申請、審查與核准
團體形式之法主體 21 團體形式之法主體實例 22
• 私(法)法人:社團與財團法人 •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
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
• 公法人:國家組織中得以作為法(設置機
關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主體之團體。 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水利法)
•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
• 按類型履行直接或間接的國家行政任務: 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農
公法之團體、財團與營造物 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
(Körperschaften, Stiftung und Anstalten) •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
如未經習慣法所承認者,其依制定法或行 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地方制度法第2條
政處分成立。 第1款)
公法人之類型 23 公法人之類型 24
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例如: • 行政法人係屬於一種公法人,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
• 國家
公共任務,依法設立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
•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公法人
• 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
• 行政法人(如2004-2013年,我國僅有)等組
•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 織改制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
宗旨。 心前身)成為行政法人組織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 2014年以後,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
• 「會中有會」—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9 條 督機關為文化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
•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 督機關為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前項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機關為教育部)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
為法人。 督機關為科技部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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