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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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主體與權利主體之新法制建構
傳統與現代的原住民法之法源論 37 38
可能涉及之規範領域及團體型態
• 行政組織:法規體系列表(按行政院原
住民委員會之單位歸類者)參照 • 國際法 • 團體之型態與法源
http://law.apc.gov.tw/LawCategoryMain.aspx • 憲法及基本法 依據
• 綜合規劃處、教育文化處、社會福 • 民事法 • 公法人
利處、經濟發展處、公共建設處、 • 國家與地方自治
土地管理處 • 刑事法 團體
• 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 行政法 • 私法人
• 法規會 • 無權利能力之團
•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體與中間法人
法主體與權利主體之新法制建構 法主體與權利主體之新法制建構
可能涉及之規範領域及團體型態 39 可能涉及之規範領域及團體型態 40
• 所謂原住民族法,學理上其非屬法體系所稱之
法領域(Rechtsgebiet im rechtssystematischen Sinne), • 原住民法之法源論:制定法與
而是從實用性觀點,組合來自不同法領域,即 其他法源(習慣法及事實習慣
從實體法出發,例如憲法(如自由及基本權)、
行政法、民事法(如契約、侵權行為、人格權與 等)
財產權及身分關係)。
• 借用德國法概念,「法權」(Recht)具有兩種意
義,即「主觀的權利」(Das subjektive Recht) 與
「客觀的法」(Das objektive Recht)。 • 個別或多邊協議之簽訂
• 法主體或法主體性所稱之法,指客觀意義之權
利(即指「法」)與主觀意義之法(即指「權
利」)
期待與展望:原住民法之特殊法 • 文化失調與規範失調之現象:法律超前與
領域再思考及法體系建構 41 落後 42
• 部落之生活方式確保之現代社會意義
• 心理:原住民族與部落主體之法意識之再思考
• 原住民族法規範四度論:在原住民文化生
• 社會:本質性的部落社會形式 活空間(原住民族地區)加入現代社會之
• 政治: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或行政法人等擬 時間要素(二度:平面土地;三度:山嶺;
制是否最適(或較佳)之政策或價值的選擇 四度:時間要素加入)
• 經濟:經費來源與收益及資源利用等 • 新時代之社會任務及使命:法價值及法意
• 法律:新形式且理性的法體系之重新建構,與 識之守護者/非僅以實定法之法律守護者
習慣及習慣法之遵循 為滿足
• 文化:新原住民與部落之精神及物質文化(生 • 避免法律落後之規範失調現象,並賦予原
活方式)之保存及發展(非博物館或祭典式等 住民族實在的制度性保障
文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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