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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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主體與權利主體之新法制建構
                傳統與現代的原住民法之法源論                      37                                                 38
                                                                  可能涉及之規範領域及團體型態
                • 行政組織:法規體系列表(按行政院原
                 住民委員會之單位歸類者)參照                                   • 國際法           • 團體之型態與法源
                 http://law.apc.gov.tw/LawCategoryMain.aspx       • 憲法及基本法          依據
                  • 綜合規劃處、教育文化處、社會福                               • 民事法             • 公法人
                    利處、經濟發展處、公共建設處、                                                 • 國家與地方自治
                    土地管理處                                         • 刑事法               團體
                  • 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 行政法             • 私法人
                  • 法規會                                                             • 無權利能力之團
                  •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體與中間法人










                法主體與權利主體之新法制建構                                    法主體與權利主體之新法制建構
                可能涉及之規範領域及團體型態                      39            可能涉及之規範領域及團體型態                       40

                • 所謂原住民族法,學理上其非屬法體系所稱之
                 法領域(Rechtsgebiet im rechtssystematischen Sinne),  • 原住民法之法源論:制定法與
                 而是從實用性觀點,組合來自不同法領域,即                               其他法源(習慣法及事實習慣
                 從實體法出發,例如憲法(如自由及基本權)、
                 行政法、民事法(如契約、侵權行為、人格權與                              等)
                 財產權及身分關係)。
                • 借用德國法概念,「法權」(Recht)具有兩種意
                 義,即「主觀的權利」(Das subjektive Recht) 與
                 「客觀的法」(Das objektive Recht)。                     • 個別或多邊協議之簽訂
                • 法主體或法主體性所稱之法,指客觀意義之權
                 利(即指「法」)與主觀意義之法(即指「權
                 利」)










                期待與展望:原住民法之特殊法                                  • 文化失調與規範失調之現象:法律超前與
                領域再思考及法體系建構                         41            落後                                   42
                                                                • 部落之生活方式確保之現代社會意義
               • 心理:原住民族與部落主體之法意識之再思考
                                                                • 原住民族法規範四度論:在原住民文化生
               • 社會:本質性的部落社會形式                                    活空間(原住民族地區)加入現代社會之
               • 政治: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或行政法人等擬                             時間要素(二度:平面土地;三度:山嶺;
                 制是否最適(或較佳)之政策或價值的選擇                              四度:時間要素加入)
               • 經濟:經費來源與收益及資源利用等                               • 新時代之社會任務及使命:法價值及法意
               • 法律:新形式且理性的法體系之重新建構,與                             識之守護者/非僅以實定法之法律守護者
                 習慣及習慣法之遵循                                        為滿足
               • 文化:新原住民與部落之精神及物質文化(生                           • 避免法律落後之規範失調現象,並賦予原
                 活方式)之保存及發展(非博物館或祭典式等                             住民族實在的制度性保障
                 文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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