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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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7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8
•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 •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
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 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
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 回饋或補償經費。
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 •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
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
•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 設、 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
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 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
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 之補償辦 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 列預算 機關另定之。
補償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9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0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 條(摘錄)
(民國 105 年 1 月 4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 二、部落成員:指年滿二十歲且設籍於
民綜字第 104010061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本法第 21 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
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 開部落會議議 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
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 與之事項。
半數關係部落依本 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
通過之參與機制。(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4 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
條) 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2
部落章程、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姓 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
名、部落會議紀錄及部落幹部決定 ,應
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案團體或其他人員協助部落辦理
備查;鄉(鎮、市、區)公所 應按部落 部落會議 成效優良者,中央原住
各別造冊保存。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具提 民族主管機關得函請直轄市、縣
起陳情效力者,部落所在地之鄉(鎮、 (市)政府、鄉( 鎮、市、區)
市、區)公所應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依 公所表揚獎勵相關人員。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至第 173 條規定妥
處。(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31 條) (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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