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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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7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8


               •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                                •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
                 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                                  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
                 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                                  回饋或補償經費。
                 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                                •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
                 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
               •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                                  設、 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
                 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                                  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
                 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                                  之補償辦 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 列預算                                  機關另定之。
                 補償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9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0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 條(摘錄)
                (民國 105 年 1 月 4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                         二、部落成員:指年滿二十歲且設籍於
                民綜字第 104010061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本法第 21 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
                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 開部落會議議                               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
                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                                與之事項。
                半數關係部落依本 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
                通過之參與機制。(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4                               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
                條)                                                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2


                部落章程、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姓                                 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
                名、部落會議紀錄及部落幹部決定 ,應
                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案團體或其他人員協助部落辦理
                備查;鄉(鎮、市、區)公所 應按部落                                部落會議 成效優良者,中央原住
                各別造冊保存。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具提                                 民族主管機關得函請直轄市、縣
                起陳情效力者,部落所在地之鄉(鎮、                                 (市)政府、鄉( 鎮、市、區)
                市、區)公所應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依                                 公所表揚獎勵相關人員。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至第 173 條規定妥
                處。(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31 條)                                (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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