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2
話是以身份來講,只要有原住民身份就享有,離開以後就沒有。比如說我現在住
在花蓮某個村的某個部落,我只要是部落的人就可以到山上打獵砍柴,等到我喪
失這個原住民身份的時候,我就不能上山砍柴,因為我不住在山裡,這是比較極
端的比喻,這會涉及到部落的法主體性,他要類似哪一個東西?我這裡並不打算
做太多結論,我的意思是,可能未來我們在設立目的,我剛剛也報告過,可能公
法人也不要矮化到只為了管山裡或海裡,這是很重要的,除了這個地方之外,應
該有標竿性的東西一起來思考。另外是人、事的位移,大家如果看過行政法人,
為什麼有行政法人?就是希望人事充飽,不要有公務員利用時間,就是說我們以
後部落公法人,所禮聘的一些部落的人從事公務,要不要有公務責?但是我們聘
僱的話沒有公務生報帳,要公務的話要考試,考試的目的是瞭解地方事,所以這
裡有很細的東西是要思考的。大家有做過題目都會知道,人是未來推動關鍵的事
物。
另外還有財務自主方面,像行政法人朝這邊設計的話,就很多這方面的問題。
回到原來剛剛強調的,未來初步政府可能編列預算,如何鼓勵各部落產業如何有
一個自給自足的方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有便於收入來源的編餘,這編餘是會
規定,但要如何讓他通行,變成非常重要。所以簡單講,人事的部份的管考和一
些任用,那我現在把他當作公務員,也可能有好處有壞處,以後可能只限於朋友
有薪資的問題,如果是公務人員最多有詐欺、背棄,違反商業關係,公務人員可
能罪加一等。所以這個身份,我不知道現在是不是想過,我覺得這個蠻重要。另
外他是不是像行政法人,非政府管理,還是採企業式管理,這也是未來要注意的。
再來我剛剛沒談的是,因為我讀法律的來講,會比較關心他對內和對外的關
係,大家有去瞭解一下組織的話,理論上他應該要有嚴謹的組織,對外誰來代表,
對外意志的形成、決策,或是做一些商業活動也好,包括公部門的一些交涉,誰
才是有權力的角色?我想這要做一點設計,要有配套。
行政法人是由行政法提出,這邊是要告訴各位,我們簡單的稱公法人,其實
行政法人也是公法人,所以如何認定這個類型,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再利用一點
時間跟各位報告對內或對外關係,我想到一個問題,讓大家再想一下:現在我們
既然成為部落公法人比較沒有困擾,以前我們在談團體的時候,有一種叫非法人
團體,基本上他是沒有辦法享有權力或履行義務,但是在告的時候,他確實可以
成為被告,因為他是有繼承法人財產,現在我們提出是好的,至少他是一個可以
當作法律的團體,所以他的人格性已經認定是沒有錯,但我們剛剛提到,他有代
表,所以我們會採機關說,一個法人裡面像機關一樣,有理事或一些代表,包括
一些主事者,就是他的機關,就像手腳一樣,這個地方要怎麼去定義?回到剛剛
的老問題,我們假設採利益的結合,就比較偏向公司,但如果我們採本質的結合,
可能就會…那時候老闆應該是農民,就不要吵。假如是要選鄉長,就要投票,懂
我意思嗎?所以本質的結合,比較注重傳統,回到當前怎麼選頭目,或背景階級,
可能就有生命階級。現在社會是不是該有這樣的東西?可能大家要去討論,因為
這是一個文化的因素。假設用選舉,可能就會有其他的意見出來,所以我不曉得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