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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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客觀的公共機制,我認為是可以做到的。因為大家都想把社會往好的方向推

                   進,這是我比較烏托邦的想法。
                        我一直很長期的,雖然我不是原住民,但很期待原住民一些相關的法令,如
                   果把原住民法加以體系化,這可能是學者要努力,但我覺得原民會可以做比較體
                   系的整理。法有主觀法認定的權力,所以今天講法主體性,其實各位一定要從兩

                   個面向,就是所謂習慣法一定要加強,另外有時候部落可以跟政府團體做一個協
                   議來實現理想。我們今天講的原住民要再思考的話,以法治為主,那我剛剛提到
                   可以再想一下,救法的意識,還有部落的本質社會形成,另外可能是完全定調在
                   類似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概念之外,是不是一個新型態的中間法人或其他?

                   那經濟跟法令面向就不再重複。
                        在法令一般會講,人的社會其實會管到大概是4度空間,像是土地、平面,
                   還有像石板屋是立體的,包括石板屋的時間,但法律沒辦法管到5度空間,因為
                   這是營建,可能是在旁邊但我沒辦法管。我一直認為我們在原住民法規的時候,

                   可能要抓住他的時間因素,因為他是發展,一般我們比較少考慮時間因素,因為
                   制定法有效是停在那邊。所以推動原住民法要保護他的時間價值所在。所以我們
                   應該如何建立比較好的制度來保障?我覺得原住民部落不應該只有法律概念,應
                   該要多面向加以思考。我多年來一直觀察原住民問題,其實未來如果成功,團結

                   合作,讓大家可以充分公共參與,再來是設計比較好的制度,我期待著應該要永
                   續經營才對,不是說只有做一套,短暫的宣傳口號,其實要成為法主體性,成為
                   公法人,要讓他可長可久。謝謝大家來參加,期待大家一起努力,可以把原住民
                   法和相關的部落主體性透過這兩天研討會做研討。謝謝主委,高金立委,主持人
                   還有各位先進,謝謝大家。


                   主持人鍾興華副主任委員:
                        謝謝我們蔡大法官,開宗明義就特別提到,要建立原住民的相關法律規定,

                   不是要靠現行的法制,這是很重要的概念。所以現行法律相關規定的框架也影響
                   到原住民習慣與文化的傳承,所以從第一屆到第七屆我們用不同的主題來討論,
                   今年很特別針對公法人對於傳統規範制度的處理。剛剛我也特別提到,透過現行
                   法律制度,創造一個原住民適合的相關法律規定,所以部落公法人,很明顯是一

                   個新型態的公法人,所以老師也特別提到公法人有所謂現行的地方制行政機關、
                   農田水利會,還有行政法人,現在又創造一個部落公法人的議題,當然在原住民
                   法律體系的建構,部落從一個法律的主體性,要考慮好幾個,譬如心理因素、社
                   會因素、經濟因素、法律因素,還有最重要的政治因素,我想這個部份都必須被

                   考慮到。所以將來部落成立一個公法人的時候,公法人是指國家依據法律設立,
                   為了達成公共目的而行使公權力的能量,所以他會是一個權力主體,所以他的權
                   限、組織、分工和差異等等,這兩天會有不同的主題一起共同討論,會有很多討
                   論的空間。那我們今天非常謝謝老師精闢的演講,我們拍手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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