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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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公法人轉型地方自治團體之可行性探討
(報告草綱,請勿援引)
林明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摘要
去(2015)年底,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增訂,並經總統公
布施行;從此,原住民族部落終於取得可能成為公法人的地位。惟所謂「部落『公
法人』」者,重點在於對外法律關係的問題;至於其內部組織的樣態為何,則有
待於進一步的規畫。職是,有一種觀點遂油然產生:部落公法人有無轉型為同屬
公法人性質之「地方自治團體」的可能?就此,依據前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所訂定發布的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似持反對的立場;但事
實上,假使部落公法人能同時取得形成地方自治團體的要件,則該反對見解非無
商榷的餘地。因此,本文即擬從這種懷疑論出發,先說明地方自治團體的形成要
件,再進而探討在法理上,部落公法人是否果真無轉型為地方自治團體的空間。
萬一經研究後,問題的答案並非否定,本文最後則將另由政策面的觀點,審究部
落公法人轉型為地方自治團體究竟是否一項良善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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