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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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市民法與「習慣」:一個殖民戰略的回顧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當最高法院認為,囚犯應該採取種族隔離政策,但許多管轄區底下並沒有夠多的
東方人或美國印地安人,可以把他們分別關起來,又不會造成財務上的浪費。比
如說夏威夷,只有 2 個印地安囚犯,而我老婆的股想懷俄明只有 1 個囚犯是東方
人。
因此,法院宣布,印地安人和東方人應該被視為純種白人,待遇也與白人相同。
──Kurt Vonnegut Jr.『戲法』
導言 帝國的「普通法」與殖民地的「習慣」
在我們的法學教育裡,當某種法律被描述為「common 普通/universal 普
遍」,而且具有可以片面否定其他法律效力的龐大力量──這樣的法律,通常就被
認為是「偉大」的,「進步」的,而且被尊崇為一種「法系」。
當然,如果從被片面否定者的法律史經驗,反觀這些「偉大而進步」的法系,
那麼這些法系之所以偉大,至少有兩種可能的原因。第一種可能,是因為它們在
本質上真正地 common 且 universal,無須強迫,便能引人自然仿傚。這種情形在
人類歷史中非常罕見,大約只有羅馬帝國的市民法屬於此類。第二種可能,則僅
僅是因為:它們是帝國的法律。這種「自命偉大」因而強迫中獎型的帝國法律,
就多不勝數了。歷史上凡有帝國之實,甚至於哪怕只有帝國之志的國家的法律,
都屬於這種類型的 common 且 universal。
帝國型的法律及其仿傚者,由於過份拘泥於 common 且 universal,因此當他
們宣稱「一個國家,一個法域=國家主權之維護」,其實意味著國家對於法律的
壟斷,並且往往伴隨著對於其他非「國家法」的全面貶抑、搜捕與圍剿。儘管法
律初學者必讀的法學緒論裡面,仍然存在著包含學說、習慣、條理等可能的法源,
但這些都是國家管控力量未臻全面的、十九世紀以前的遺緒。隨著統治技術的近
代化,除了實力所不及,或者為了某些當下的特殊目的,國家承認學說、習慣、
條理為法源的可能性日益縮小。而且縱使承認,也一樣在形式上必須納入國家法
的架構中,成為國家法的下位概念,不可與國家法相提並論,分而治之。所以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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