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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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承認,並不意味著國家放棄了定義、解釋、以及最重要的──廢棄的權力。
「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國家實證法」的構想──無論自覺或不自覺──正
是從「普通法」邏輯所衍伸出來的「請習慣法君入甕」陷阱。其思考理路,乍見
之下乃是出於一種難得的善意與謙抑,然而究其日後實際可能的發展,恐怕仍然
無法擺脫前述的上下從屬關係。
第一節 現階段「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國家法」構想的檢討
早在 2011 年,拙文「原住民族土地權是民法物權篇的下位概念嗎」,就已經
詳細檢討過「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國家實證法」,並且認為這個良善的構想,
最終將違反設想者初衷,落入一種徒勞的「善霸主義」。
提出這個構想的,是蔡明誠教授與蔡志偉教授,而契機緣於當年民法物權篇
第 757 條即將修正傳統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除「法律」之外,另增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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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創設物權的規定 。因此,兩位蔡教授,在原民會委託辦理的「原住民族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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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財產權納入民法物權之研究及條文研擬計畫」的期末報告 (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中,苦心孤詣的提出這個構想,試圖突破台灣原住民族傳統財產權遭遇
國家貶抑、搜捕與圍剿百年的困境。
當時筆者對兩位蔡教授的構想,表達了高度敬意,但也同時表達強烈的懷疑。
筆者的懷疑,包括了對立法目的的懷疑,以及將習慣入法手段的懷疑。筆者的論
點簡單摘錄如下:
「757 條修正理由清楚點出,物權法定原則目的在於『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
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性』、『促進社會之經濟發展』──
說穿了,就是資本主義市場的交易安全性,以及作為具有商品交換價值的所有權
才值得保護。那麼堅持『土地擁有人,非人擁有土地』『土地不是商品,而是民
族與文化安身立命之所繫』(而且還不甘滿足於只適用在保留地)的原住民傳統
規範的原住民習慣,怎麼可能長久(暫時廁身也不行)寄身在物權法裡,純然作
為一個『新物權秩序法律未及補充時』的填補概念呢?」
「為什麼『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規
範內容』,就有必要『盡速研擬原住民族傳統財產權納入「民法」物權』,而且如
此才能『使基本法建構之「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權利制度得以具體落
實』?這兩者不但沒有因果關係,反而是因為原基法所標榜的文化秩序,不見容
民法物權所標榜的經濟秩序、一國一法域的政治秩序、以及強烈的同化主義秩
序,所以才長年以來始終被排拒於民法物權體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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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說,原住民族習慣入法並無新意,甚至可以說陳腐薰人。1980 年代筆者仍是法律學徒的
時候,就意識到:將原住民族集體財產權,解釋為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中物權法的總有理論,然
後沿用祭祀公業的例子,或許是一條可行之路了。吳豪人,1989。〈山地政策立法實體內容初探〉
《國策季刊》4 期,94-100 頁。
2 蔡明誠、蔡志偉,2011。《原住民族傳統財產權納入民法物權之研究及條文研擬計畫》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台北:台灣原住民族教授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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