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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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住民的聲音,你們也可以聽聽我們原住民的聲音,謝謝。
施正峰院長回應:
簡單回答一下為什麼不到部落去,不要說部落,我們往往過去在東華大學辦研討會
的時候,我們當地參與的並不多,包括我們東華大學的老師,除非有講英文的,會來的
也不會捧場的,坦白說,除非你讓他當評論人或主持人。部落呢?我其實坦白講,在台
北有一個優點,就是我們的一些在都會區的菁英會來參加,。不過話又說回來,你們要
我們做研發的人去做sales未免太折磨我們了吧!應該是要有仲介,像田大哥要去跟我們
的族人耆老做溝通;第二個是,要吃便當之前跟大家宣布一下好消息,兩個禮拜前成立
台灣原住民研究協會,現在在報內政部核備,如果下來以後,我們會弄一個網站,會有
一個劃撥帳號,到時候歡迎大家來參與,同時我們也會大概想要弄一個半年刊或季刊,
歡迎這邊在場的,這邊研討會的來投稿,謝謝。
與會者錢建榮法官提問: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林淑雅老師,您提到原住民的差異而不平等的問題,原住民靠
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森林法上面的案子特別多,森林法第50條跟尤其第52條,一般加
重竊盜罪是結夥3人,就會有6個月以上刑期,森林法52條很特殊的是特別規定結夥2人。
我常講其實進山裡面不會只有一個人,一定會是兩個人,所以很容易就會構成,幾乎不
會用50條,所有的森林法的案子大概法官的經驗都是52條,也就是說他最輕得判6個月,
而且還要沒收車子,罰他採的東西的價值,可是在原住民的生活裡面,採這些東西是非
常自然、平常的,那麼這個有沒有可能因為在這一條裡面並沒有除案的規定而導致這一
條可能違反平等原則,然後因而有違憲的可能性,其實我想淑雅老師可能清楚高雄地院
有一位法官,現在在政大教書了,他在2001年的時候其實就曾經針對這個條文說明沒有
為原住民設一個除案的規定而申請釋憲,可是被大法官說,反正沒有形成客觀確信法律
為違憲之理由,故很簡單的不受理,因此有沒有可能再一次挑戰?因為森林法後來在15
條4項雖然定了要讓原住民在民族傳統領域的土地內,可以有自己採集森林的主副產品
的可能性,但是卻又說辦法、管理規則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訂
之,這個在2004年的條文,立法者授權給主管機關訂,但現在已經2010年了,到現在都
根本沒有訂出任何的管理規則,而司馬庫斯案其實不管是辯護人或者是被告都沒有辦法
再沿用這一條,因為這條沒有任何的管理規則,然後反而被法官誤用了第3項那個莫名
其妙的管理規則判了被告有罪,那換言之有沒有可能再次挑戰森林法50條、52條因為違
反平等原則違憲的可能性?謝謝。
林淑雅助理教授回應:
剛才你的問題非常的重要,那我先談幾個細節的部分;第一個關於森林法,就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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