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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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徐揮彥 副教授
施院長,各位報告人、與談人,還有在座各位與會先進,我很榮幸受到我們原民院
的邀請,今天來這邊跟各位先進共同討論這些議題,很高興今天能夠拜讀石忠山老師的
文章,因為石老師是政治思想哲學的專家,這個部份我恐怕沒有辦法作太多的討論,所
以只能夠回到我的本行,在國際法當中去招搖一下。
剛剛石老師主要是對於我們國家在原住民族保障法制上面建構的道德基礎,提出
三、四個相當重要的道德基礎,當然我們知道國家的施政不見得都會有道德,但是整個
基礎的提出,理論的部份,還有思想部份的一個建構還是非常重要的。我嘗試就我瞭解
的國際人權法當中的一些基礎規範,跟石老師所提出的這四點理論基礎來作一些連結,
看能不能夠為我們這個看起來不是很道德也不是很法治的原住民族國家法治制度,提供
一些參考建議。
近代國際人權法當中,其實有一個非常棘手,但是也非常重要的議題,對於少數民
族還有原住民的保障,就這件事情而言,在過去對我們來講,這個世界,國際人權法律
制度是相當遙遠的,就像天邊的一朵雲,但是在去年,零九年,我們國家批准了兩項人
權公約,也制定了兩項人權公約的施行法,這一個動作對於我們在上次修憲之後,很高
興在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當中的第十條第十一項,還有十二項當中多了兩條非常重要的
原住民條款,這是很高興的一件事情,但是,還欠缺某一些法律上的基礎,在去年批准
兩項人權公約,特別又制定了兩項人權公約施行法,我覺得將我國的憲政法律制度與國
際人權法當中,關於原住民族保障的這個連結建立起來了。
我們回顧一下忠山老師的文章,在上次修憲的增修條文中的第十條第十二項,提到
國家應該依據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還有政治參與,以及對於教育文化、交
通水利、衛生醫療等等,事實上這個條文我是不知道當初草擬這個草案版本的單位或者
是先進是哪些先見,但是這個條文,事實上跟我們去年所批准的,在我剛剛所講的,零
九年我們批准了兩項人權公約的共同的第一條,民族自決權當中的第一項以及第二項是
完全符合的,當中第一條第一項提到民族都有自決權,而且依據這個自決權,在政治地
位、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發展上應該有自主自知,事實上,這個脈絡在我們憲法第十條,
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彰顯的非常清楚,而且前面有一句非常重要的,他提到國家應
依據民族意願,這一點就跟自決權的精神跟基礎完全一致,所以我們增修條文有第十二
項,再加上去年批准了兩項人民公約,而且同時後來制定這個施行法當中也提到,國家
的各種法律,當然也包括憲法,在他們實施過程當中,應該去實施兩項人權公約當中的
各項權利,當然也包括剛才所講的民族自決權,那講到這個民族自決權呢,事實上他在
國際法當中是非常重要的權利規範,當然也有很多很權威的學者,他們提到這個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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