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98
對於社會資源之平等近用機會,還進一步要求國家創造人人平等享有此一機會之有利條
件,以滿足平等理念之最初理想 – 使其平等,尤當社會既存之不平等,乃國家昔日不
正義作為所致,國家權威機關更有義務致力此一境況之改善,在此意義脈絡下,原住民
族之法制建構即為此一思維之產物。差異對待固然造就社會資源之不平等分配,但其非
必為可議之不平等。國家為矯正歷史不正義、扶持社會弱勢群體、肯認族群差異文化對
個體自主發展具有重要性,進而賦與特定族群團體特定之差別待遇時,其出發點並非可
議,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乃值得吾人肯定與推許之國家作為。
作為現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最後統合媒介,權利體系表達了社會成員對於「何為正當
以及何為不正當」之情感投射。對於價值多元的現代民主社會而言,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或許無法提供一個放諸四海皆準、普世有效之正義法則,但其差異原則卻提醒吾人,社
會正義之實踐,除應保障法律前之人人平等外,還應肯認差別待遇中所隱含之濟弱扶傾
理念。而補償正義則向吾人展示,矯正與補償歷史不正義,乃一具有普遍有效性之道德
責任,因其終極目的在於平反特定族群及其成員昔日所受不正義對待,和重建族群間之
互信關係。當代多元文化論對傳統自由主義之批判,則向吾人展示,國家法秩序之中立,
不過是個迷思,社群倫理一旦在價值的諸神鬥爭中,獲得民主社會之理性同意,即應賦
予其實踐之法律保障。
台灣原住民族在歷經歷史上之種種壓迫與不正義對待後,國家基於落實轉型正義,
而在諸領域對原住民族及其成員施以特殊待遇,最終不過為求文化平等之國家目標得以
實現,在此意義脈絡下,具有獨特性格之原住民族傳統習俗與文化,一旦在國家法制之
建構中獲得肯認,不正恰好體現了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此一值得推許之憲法精神?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