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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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 加拿大最高法院首次做出了判決指出,加國政府對於該國印地安原住民族負有
「信賴保護義務」(fiduciary duty),並且認定,原住民族權利的本質是獨特和自成一類
的(unique and sui generis),其乃無從比較、和原住民族在 1763 年「皇家宣言」頒布以
前,即因對特定土地進行實質占有,所擁有之特殊權利。在 1990 年的 Sparrow 案中,
有關原住民族權的本質與內涵問題,獲得最高法院更進一步地以其受到憲法保護為理
由,而加以詮釋,並且獲得了以下幾點共識:(一)原住民族權利受憲法保護,其消滅
僅能基於原住民族之同意;(二)原住民族權利只能基於合理的理由而受到限制;(三)
對於原住民族權利之詮釋,應以慷慨、開明、和寬大的方式(generous and liberal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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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
加國最高法院對於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最為重要之判例,恐怕要屬 1997 年 的
Delgamuukw 案 。 37 本案之所以被視為具有里程碑意涵之判決,乃因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本
案中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本質,做出了明確界定。其於判決意見中指出,原住民族的土
地權並不等同於一般法律所認定之土地擁有權和使用權,而是一種受到憲法保障、由原
住民族公同所有之集體權利,因為,原住民族傳統以來即與土地存在一種特殊之聯結關
係,並據此孕育出其獨特文化,因此,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之理解,亦應有別於吾人對
於一般土地使用與擁有權限之理解。(Office of the Treaty Commissioner, 2010: 3; Borrows,
2002: 15)。
從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加拿大憲法不僅將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納入該國之憲政秩序
中,還在具體的司法案例中,忠實履行國家機關之憲法義務。由此可見,多元文化國之
憲政理想並非難以迄及烏托邦,而全然繫乎於國家是否肯認多元文化,乃一值得追求之
憲政基本價值。
陸、結語
與多數國家原住民族之境遇類似,台灣原住民族在與墾殖者之接觸、融合過程中,
曾遭遇許多令人遺憾的不快經驗,歷史不正義所造成之各種傷害,並未隨者時空轉移而
全然消逝,國家昔日所加諸原住民族之結構性傷害及其後續影響,至今仍清晰可見。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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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隨者轉型正義理念在國際間之蔚為風潮, 我國政府之相關作為亦漸地呼應此一時
代潮流,相繼透過特定立法追求社會正義之實踐,其中,各項原住民族積極性權利保障
措施之推動與實施,即為國家為達此一目標所採行之具體作法之一,其最終目標不外乎
改善原住民族之弱勢處境,和建立族群平等之和諧社會。
平等在本文中之理解,非指單一、機械式之形式平等,而是強調與肯認濟弱扶傾等
博愛精神之實質平等,其不僅要求國家機關在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時,應保障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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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rin v. The Queen [1984] 2 S.C.R. 335; 本案之相關介紹與討論,請參見 McNeil, 2001: 61-62; Ministry of
Aboriginal Affairs, 2010: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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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v. Sparrow, [1990] 1 S.C.R. 1075; Ministry of Aboriginal Affairs, 2010: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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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 [1997] 3 S.C.R. 1010, 本案之相關介紹與討論,請參見 McNeil, 2001:
62-66; Borrows, 2002: 15-16; Ministry of Aboriginal Affairs, 2010: 183.
38 相關討論請參見 Strauss, 1995; Paust, 1999; Graglia, 1996; Langston, 1999; Mallett, 1996; Jagwanth,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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