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92
有選項之最差結果中,擇取其中之最佳者,才是一項合乎理性之行為選擇。 26
藉由「無知之幕」和「最大的最小值規則」等概念之說明,羅爾斯擬欲陳述的是,
當吾人與其它社會成員站在一種假想的平等無知境況中,共同思索一套規範社會生活的
法則時,不應從特定規則可能為自己創造最大利益的假設出發,而應考量擬欲選擇之規
範,能否在自身一旦處於現實社會之最不利地位時,為自身之不利境況作出最佳保障。
「無知之幕」理論阻絕了吾人認知自身所處現實生活條件之可能,作為此一理論之產
物,差異原則若應被視為理性和可欲的,乃因其為個體之生命安排,指出了一條規避風
險之路徑。一旦吾人體認生活中之偶然因素,極有可能使自身處於社會之最佳或最不利
地位時,選擇差異原則作為規範憲政生活之基本原則,至少可以保障,當個體不幸隸屬
於社會之弱勢群體時,國家特定優惠保障機制或能適切阻止各種最差情況之發生,甚至
藉此改善個體之不利生活處境。
二、補償正義理念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雖然揭示了博愛之政治理想,說明濟弱扶傾可作為國家應予實踐
之憲政目標,然而,此一理念之適用對象因廣及所有置身社會不利境遇者,而非僅對現
今普遍仍處社會弱勢地位之原住民族及其成員有效,因此,單憑此一理念無法全然證成
27
原住民族所享積極性優惠待遇之正當性, 換言之,若欲突顯此項國家作為之合理性,
吾人必須援引其他理由,就此,補償正義理念或可強化前述國家作為之正當性基礎。
作為被征服、殖民和受迫同化之民族,原住民族及其成員昔日所受不正義對待,在
國家落實轉型正義的同時,已逐步獲得嚴肅對待。究竟何謂補償正義?該理念所欲解決
的問題是什麼?其所推許之道德理念,和所欲實踐之目標為何?誰是補償正義的適用對
象?其運作方法有哪些?原住民族及其成員是否有資格提出此等訴求?
補償正義一般被理解為,以修補受損之人際或社會關係為目標之思維理念(Maiese,
26
羅爾斯還進一步指出,任何選擇皆隱含最佳與最差之結果,兩者之出現機率亦各佔一半,但個體之選擇
行為若僅參照選項之最佳結果,完全漠視其所可能帶來之最差結果,則該選擇之最終結果必定充滿風
險,因為在此情況下,行為者除有可能如其所願地獲得所選擇之最佳結果,亦有可能因此得到較差、
甚至最壞之結果。最大最小值規則向吾人展示,當個體在面臨抉擇時,應從選項之最差結果出發,此
一考量之所以是理性的,乃因依此所做出選擇之最差情況,仍為所有其它可能最差情況中之最佳者,
在幸運的情況下,甚至有可能出現個體預先無法預料之較佳、甚或最佳結果。
27
張培倫分析指出,羅爾斯的差異原則主要涉及自由主義對於社會資源重分配之立場,認為該原則首要關
注社會經濟不平等問題之解決,而未能正視基於種族文化差異所造成的社會不平等問題,因此,羅爾
斯的差異原則適用所有處於社會不利處境者之特定權利訴求,卻無法突顯原住民族特殊族群差異權利
之合理性,甚至該理論之邏輯預設在某程度上,將否定前述權利之正當性,張培倫歸結出以下三點理
由,說明羅爾斯差異原則無法證成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享有積極性差別待遇之正當性:首先,在羅爾斯
的原初境況中,無知之幕之設計將掩蓋社會成員的身分、地位以及性別等差異,以使權利論證能在此
一無差異之境況中獲得保障。由於種族文化亦屬無知之幕所應遮掩之差異,因此其於正義理論中不具
任何地位。其次,羅爾斯雖未否認文化對個體美善人生所具之正面意涵,然其將文化理解為特定社會
基礎結構所創生之生活形式,一種預設文化同質性、視政治社群與文化社群為一體之社會,因此,其
權利論證並非基於承認種族文化之差異具有重要性之前提所提出。再者,羅爾斯承繼自由主義之基本
理念,肯定所有公民自由權利之平等分配,反對基於身分、地位、種族和性別等因素所導出之差別待
遇,並且主張自由民主社會中之權利載體應為公民個人,而非個人以外之身分對象。原住民族基於其
種族文化差異所要求之特殊權利保障,因此無法在羅爾斯差異原則中獲得證成,以上請參見張培倫,
2005:53-57。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