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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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理論之提出,並非首要針對原住民族積極性差別待遇可欲性問題的反思
而出發,而是站在一般社會合作之觀點,考察理想憲政秩序之建構可能。其於《正義論》
的開頭中即指出,該理論之建構,旨在確立一種正義觀,使其成為現代立憲民主國家建
構美善社會時之參考依據(Rawls,1971:3)。羅爾斯從政治哲學的高度思索正義,探
討社會基本制度中各項公民權利義務之理想分配法則,其中對於弱勢者扶助需求之聲
援,雖為該理論擬欲陳述的重要理念之一,卻因其引發了各式爭議,使其成為當代政治
哲學中頗為令人矚目之觀點。
羅爾斯在闡明其理論目標時指出,其欲證立者,乃一蘊含實質理念,而非僅強調形
式、程序之正義觀(Rawls,1973:52)。究竟此一正義觀能否為原住民族特殊權利之正
當性提供說明?以下問題之探討,或許有助吾人解答前述疑惑:何謂形式、實質之正義
觀?以實質平等為基礎之正義觀背底究竟蘊含何等值得吾人追求之理念?此一理念之
實踐為何在道德上是可欲的?
相對於實質正義,羅爾斯將程序正義理解為公共行政部門法律執行之公正性,其特
重法律規則運用之無私與中立,平等適用因此是該理念之核心;不同於此,實質正義所
關注者,乃規範體系實質內容之合理性,其焦點集中在社會利益與負擔公正分配法則之
建立上。羅爾斯之所以強調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差異,乃因其主張,程序正義無法真
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唯有透過對公平之實體闡述,正義之實踐才有可能。羅爾斯非但
不認為,法律規範之平等適用能夠保障社會公平之實現,其甚至懷疑,在特定情況下,
程序正義恐將成為國家不正義作為之幫兇。羅爾斯因此指出,社會正義之真正落實,除
應保障程序正義之公平履行外,還應考量社會利益與負擔之實質正義分配。基於以上認
知,羅爾斯在思索社會正義之實踐可能時,提出了所謂差異原則,根據此一原則,社會
資源之公平近用不僅得到合理之解釋,社會弱勢群體所享積極性差別待遇之正當性,亦
獲得證成。
如前所述,羅爾斯差異原則之提出,雖非首要針對原住民族之特殊處境所設計,而
是基於對所有社會弱勢群體不利處境之關懷,所得出對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合理解釋,就
此,作為現實社會生活中之弱勢群體,原住民族所享特殊優惠待遇,在某程度上亦能藉
由羅爾斯差異原則之觀點,獲得其正當性之說明。羅爾斯正義理論共含括平等和差異兩
原則,前者涉及憲政基本架構中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分配法則,強調公民自由權利之
平等保障,後者則試圖闡明,在何等情況下,社會以及經濟上之不平等可被允許。差異
原則之具體內容表述如下:
「社會與經濟之不帄等應如此安排,使它們:
(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之最大利益;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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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繫於機會帄等之條件,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羅爾斯根據前述差異原則主張社會以及經濟資源之不平等分配,只能在下列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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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曾對正義兩原則之具體內容進行多次描述與修改,兩原則之最終文字敘述
請見該書第 2 篇第 5 章第 46 節(Rawls, 1973: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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