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90

20
               被允許,亦即:當差別待遇能為處於社會不利處境者創造最大利益時。   對此,羅爾斯
               顯然意識到,當差異對待不僅可為所有人帶來好處,尤其還能改善社會弱勢群體及其成

               員之不利地位時,吾人沒有理由拒絕這樣一種差別待遇。相對於功利主義所主張之最大
               多數者之最大利益原則,羅爾斯反對任何犧牲弱勢群體利益,以換取多數人最大利益之
               社會安排,並且還藉前述原則之論證,頌揚濟弱扶傾之博愛精神  -  一個人類政治史上
               不斷受到鼓吹,卻又難以獲得全然實踐之理想(Shih,2004:86)。


                    以公平作為正義理論之核心,羅爾斯在第一原則中強調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平等
               分配,在第二原則中則試圖闡明,何種平等觀值得吾人所追求。首先,透過差異原則之
               內容表述,羅爾斯將平等具體理解為衡平,指出實質機會平等之實現,首應照顧社會成

               員中先天資賦較為不佳或處於社會不利地位者,使其不因劣勢地位而喪失社會資源之平
               等近用機會。衡平原則強調,基於自然或社會偶然因素所造成的社會成員處境差異,應
               盡可能地予以排除,主張社會弱勢成員不應為前述偶然因素所造成之不利處境負責,甚
               至要求國家應對此提出積極作為,改善弱勢者不可歸責於己之弱勢處境。其次,差異原
               則所追求之平等理念,尚表現在對互惠行為之肯定,與對功利主義主張創造最大多數者

               最大利訴求之否定上。差異原則駁斥犧牲社會弱勢群體利益,以換取社會多數者最大利
               益的想法,並視社會成員之互惠為一崇高美德,強調該等行為應該獲得推許,因為,個
               人成就在某程度上乃社會諸因素共同作用之結果,因此,基於互惠原則所進行之社會資

               源分配,可被視為對社會協助個人實現其成就,所提出的反饋方式之一。                                             21

                    除衡平與互惠外,差異原則還體現法國大革命所鼓吹之博愛精神。比起自由與平等
                此一民主社會較為人所熟知之理念,博愛相對而言較不引人所關注,主要原因在於,
                其不若前述其它理念,可要求國家根據特定作為予以落實,而僅能透過對特定價值之

                宣揚,鼓吹社會團結之重要性。雖無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博愛精神確實影響社會成員
                間之團結,倘若社會缺乏內部凝聚力,其將因成員間之彼此冷漠與不信任,而成為各
                式資源競奪與衝突之場域,此正是差異原則所欲避免者。透過協助社會弱勢者之地位
                改善,社會成員間之處境差異不僅可獲減縮,社會弱勢者更可因實際生活條件之改善,

                獲得公平分享社會資源之機會,在此理想前提下,社會成員間之情誼將可獲得穩固發
                展,而此亦體現良序社會所欲追求之目標  -  團結與穩定(Rawls,1973:6)。

                    羅爾斯的正義觀以公平為其核心理念,公平在此則被理解為實質平等,此一平等觀



               20
                 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建構目標之一,在於克服功利主義之缺失,該學說主張,社會以及經濟上之不平等,
                 若能為社會多數創造最大利益,則此一差異對待即非不正義;與此相反地,羅爾斯所強調之差別待遇,
                 不僅否定多數基於特定理由所加諸少數群體之壓迫,還主張在所有人皆得利情況下,社會與經濟之不
                 平等安排,應以改善社會中處於最不利地位者之境況為首要任務。
               21
                 羅爾斯認為,個人成就除了基於個人的努力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受利於其他外部偶然因素,對此,個人
                 常無法為之左右,換言之,個人之成就部分可歸因於外部環境所影響,高成就者因此無需視其成就為
                 理所當然,低成就者亦無須為其弱勢地位承擔全責,個人社會地位之優劣,在一定程度上乃偶然因素
                 所造成,社會資源之分配因此不應任憑該等因素來決定。自然與社會之諸多偶然因素預先決定了一個
                 人的命運,個人對於出生於貧窮或富裕家庭、強勢或弱勢族群等,自始無法自由決定。簡言之,命運
                 之隨機安排很可能使個體置身社會之有利地位,亦有可能將其安排在社會之不利處境,因此,當吾人
                 思索社會資源應憑藉何等原則進行分配時,互惠原則不僅應被視為理性的,在道德上其還應被視為可
                 欲的。
                                                            86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