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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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自主性之維護,乃公正社會所應致力保障者,那麼社群文化在此扮演何種角色?何謂
國家中立原則?其乃實踐人人平等之充分條件,抑或特定不平等之可能助長因素?國家
在面對不同文化時真能保持立場中立?忽略文化差異的國家法制建構,能否真正實踐社
會正義?基於文化差異而賦與特定族群成員之積極性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對待的原
則?對於以上問題的反思,乃當代多元文化論者最為關切的議題。
傳統以來自由主義主張,平等的社會關係建立在各項社會資源(如憲法所捍衛的各
項基本權利等)之平等保障上,唯有當所有人平等地獲得實踐其美善人生所需之各種發
展機會,前述平等社會關係之建立才有可能(Rawls, 1973、1993、2001)。 為實現此一
目標,國家不應基於特定理由(如種族、性別等)對社會資源進行差異分配,而應據守
中立原則,平等分配個體所需之前述資源。相較於自由主義對國家中立原則之堅持,多
元文化論者主張,國家中立無法保證個體人生目標之達成,其甚至是造成社會不平等的
起源之一(Kymlicka, 1995; Taylor, 1992; Habermas, 2003)。由於自由主義者普遍相信,
個體合理利益之實現,乃其自主發展之結果,因此,只要國家保障所有人自主實踐之平
等機會,並且僅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個體的自由權利行使進行限制,個體的美善人生即
可獲得實現(張培倫,2005: 8)。倘若自由主義的前述立論具有說服力,為何其所描繪
的理想世界並未在自由社會中獲得實現?尤其對於處在社會劣勢的原住民族而言,為何
其雖普遍享有自由主義所鼓吹之平等自由,成員卻仍持續生活在不利的社會境況中?多
元文化論者在面對前述問題時指出,忽視族群文化差異之國家中立原則,乃造就此一困
境之主因(Taylor, 1992)。 32
多元文化論者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主要以差異政治和承認政治為理念基礎,其聲
稱,忽略族群文化差異之權利體系設計,將危害少數群體之文化存續,無法真正實踐族
群平等,因此,唯有從差異權利的體制設計出發,族群平等才有可能實現(Kymlicka, 1995;
Taylor, 1992; Habermas, 2003)。差異權利理念主要含括以下幾項特徵:首先,其超越自
由民主社會所賦予公民之一般政治、社會與經濟權利,並且還是一種以族群文化成員身
分之有無,決定個體是否擁有特定差別待遇的權利體系設計;其次,差異權利理念尊重
族群間之文化差異,肯定族群成員之獨特文化認同需求。多元文化論者普遍相信,個人
認同之形塑,無法脫離其所處之具體歷史社會脈絡,並且駁斥自由主義的說法,認為多
元民主國家之憲政體制設計,僅能在公民放棄殊異的道德觀點前提下,才有獲致共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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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 多元文化論者強調,文化對於個體形塑其自我認同,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任
何抽離特定情境、情感、關係與觀點之正義觀,只會獨厚主流族群之特定認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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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認同中立原則於法律實踐過程中之重要性,多元文化論者卻普遍相信,前述自由主義之國家中立原
則不過是一難以迄及之理想,現實社會非但無法實現完全中立,自由社會之多數群體甚至常藉國家中
立之名,壓迫少數群體之特有文化。國家中立原則之所以被視為一種迷思或錯覺,乃因其無視制度設
計無法排除人為因素之事實,誤將社會多數群體之價值觀,視為全體社會普遍認同之價值取向,並據
此提出社會資源之分配法則,在此情況下,制度設計將因忽略少數群體之特定需求,而無法避免地對
其造成壓迫。有鑑於此,多元文化論者遂倡議所謂族群差異權利,以彌補自由主義長久以來對此議題
之忽略,以上請參見張培倫,2005:73-83。
33 換言之,自由主義因認定,基於特定社會文化脈絡所形成之道德觀勢必造成價值分立,而此將不利多元
社會之統合,因此強調一種免除立場、非形上學式之政治正義觀,作為社會統合之基本原理,以上請
參見 Rawls, 2001: 38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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