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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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最大特徵,表現在對特定差別待遇之肯定上。異於功利主義所主張之差異對待模式,
               羅爾斯所鼓吹之差別待遇,建立在社會弱勢不利處境之改善,而此一作法之所以在道德

               上可受肯定,乃因其體現了衡平、互惠與博愛等精神。為說明差別待遇作為一項正義分
                                                                           22
               配法則之可欲性,羅爾斯採借了古典契約論之論證模式。

                    古典社會契約論向來強調立約情境中立約者之理性與自律,加以特定立約背景與條
               件之說明,該模式普遍可以導出一項規範性格強烈之正義觀。相較於近代自然法學家之

               古典契約論,羅爾斯對此論證傳統進行了改良,此又主要表現在其對原初境況中立約情
               境之理想化,希冀藉此能夠證成正義原則之公正性、穩定性以及道德性,                                             23  而「無知之
               幕」(The veil of ignorance)觀點之引入,在此尤其扮演著關鍵性角色(Rawls,1973:

               136-142)。   24   「無知之幕」之主要功能在於創造一個理想的立約情境,排除一切立約情
               境中影響立約者自律選擇之因素,使其能夠站在平等的立場進行正義原則之選擇。「無
               知之幕」之設計,因預先排除個體對於自身所處社會環境以及個人能力等之種種知識,
               使其在選擇社會制度之組織規範時,猶如站在一個阻絕了所有可能影響其選擇結果的知
               識屏障之後,此種選擇情境中對現實事物條件之無知境況,即為羅爾斯透過無知之幕理

               念,所欲創造之理想立約情境,在此情境中,因無人能夠知曉其於現實生活中所處之社
               會地位、族群身分、生理特徵以及個人能力等,使得在此境況中,所有人猶如處於一種
               平等之知識狀態,其一切選擇不受任何外部現實因素所干擾,個人僅能依憑其所持道德

               理念,和其他立約者站在平等的立場,進行正義原則的選擇。羅爾斯指出,此一論證模
               式所證成之正義原則,因預先排除所有偶然性因素之干擾,且為立約者依其自律能力所
               選出,其道德性與穩定性故而應予以肯定(Rawls,1973:136-142)。

                    為解釋差異原則之可欲性,羅爾斯除預設前述立約情境外,還提出了所謂的「最大

               的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            25   此一規則指出,當個體在面對選擇境況中之不同選
               項時,應就各選項之最壞結果進行排列與比較,並從中擇取最佳者作為最後的選擇。由
               於該選擇優於其它選項之最壞結果,因此是個體最佳之理性選擇(Rawls,1973:
               142-166)。羅爾斯對於理性選擇之認定,基本上是從保守的立場出發,主張個體應在所





               22 羅爾斯之論證方法主要依循以下三個步驟:首先,羅爾斯確立公平作為正義之核心理念,其次說明正義
                 原則之具體內容,最終分析正義兩原則之論証方法。在論證方法之闡述中,羅爾斯嘗試透過古典契約
                 論之論證模式採借,說明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之合理性,進而肯定其作為規範現代立憲民主國家憲政
                 秩序之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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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羅爾斯正義理論之穩定性問題,請參見羅爾斯《正義論》第 3 篇第 8 章第 76 節之說明(Rawls, 1973:
                 49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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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無知之幕,乃羅爾斯藉以塑造立約者自律選擇情境之理論假設,其主要功能在於排除立約情境中之
                 他律因素,藉此促成立約者在面對不同正義原則之取捨時,能不受外部因素之干擾,而在純粹理想化
                 之平等立契情境中,依其自身理性能力,自由選定規範共同體生活之正義原則。無知之幕理念之提出,
                 主要基於羅爾斯對人類他律選擇能力之體認,其因洞悉個體在面對現實生活中無數之選擇情境時,常
                 會根據現實條件對事物之擇取進行判斷,而該等選擇行為往往又為工具理性之算計結果,因此,為免
                 選擇結果之道德性遭受質疑,並且證成一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道德性之正義原則,羅爾斯於是提出
                 無知之幕之理論設計(Rawls, 1973: 13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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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原則主要強調,個體在面對不同選擇情境時應採保守立場,在所有可能選項中擇取最差可能結果中之
                 最佳者,此原則因此亦被稱作「小中取大原則」或「最好的最壞結果原則」,Rawls,  1973:  152;  2002: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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