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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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文化之自信(高德義:2009:4-5)。
由於原住民族的不利益處境乃歷史性與社會性的,是外來統治者的武力征服和殖民
統治的產物,因此,為改善原住民族所受不利益對待,首應致力者,便為消弭壓迫統治
所造成之社會不正義。
為求前述目標之達成,台灣原住民族運動團體數十年來以實際抗爭行動,致力洗刷
遭污名化之族群認同、爭取族群及其成員應享之集體或個人權利,為族群之尊嚴與平等
地位展開不斷的承認鬥爭。在一波波的原住民族運動中,幾則事件刻劃著台灣原住民族
運動的發展軌跡。1983 年,台大原住民學生所發行的《高山青》刊物,是民族意識抬頭
的一項重要宣示,其所獲得之關注和所產生之影響,吾人可從黨外人士於隔年在編輯作
家聯誼會中成立「少數民族委員會」可以看出。隨著同年 12 月「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
會」(後改稱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以下簡稱原權會)之成立,台灣原住民族運動
正式出現了組織化之發展,也連帶激勵了其他自主性原住民族運動團體之成立(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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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2003:116)。
原住民族運動團體相繼湧現後,抗爭議題亦逐漸發生轉移,從最初針對特定原住民
個人權益(如勞資糾紛與急難救助等)之個案服務,到後來抗議原住民人口販賣、打倒
吳鳳神話等抗爭運動之出現,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訴求出現了質的變化,並在隨後的幾
波「還我土地」運動中,將訴求項目從原住民個人之基本人權,擴展至如土地經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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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權、以及語言文化權等權利領域。 雖然原住民族的自治與土地權問題至今仍
未獲得政府的妥善回應,而成為原住民族社群與政府間持續協商與對話之重要議題,但
隨著「原住民族條款」之入憲,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通過,台灣原團體過去多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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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努力,已獲致相當可觀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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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世忠即指出,全球原住民族的共同處境是:傳統文化消失、母語遺忘、信仰體系瓦解、社經地位低
落、政治無權、以及對於政府政策束手無策等。另高德義亦指出,原住民無論在就業、收入、死亡率、
平均壽命、教育水準、犯罪率和自殺率等,皆有相較於主流社群成員而言,較為負面之統計數字呈現
(高德義:2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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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發展而言,《高山青》之發行無疑具有劃時代意義,但台大原住民學生的自覺
運動,並非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以來的首波原住民族運動,李建良的研究指出,1949 年 5 月,台北師範
的原住民青年在台北組成「台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是二戰後台灣最早出現的原住民族運動
(李建良,2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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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時期的重要運動例如有「原權會」於 1988 年 3 月通過「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主張台灣原住
民是台灣島的主人;同年 8 月台北街頭首次發動的「還我土地運動」,以及隔年 9 月的第二次「還我土
地運動」,原運團體要求政府停止假「徵收」之名,將原住民族土地劃成國有土地,以致造成原住民族
傳統土地之大量流失。在政府始終不願正視此一問題的情況下,原運團體在 1993 年 12 月發起了第三
次的「還我土地運動」。除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問題外,原運團體還針對民族認同的污名化問題,向
政府及主流社會抗爭,而發起了「原住民正名運動」,要求政府廢止具有污名化的「山胞」稱謂,和改
稱自清治以來即被稱作「番」、「山胞」的台灣原住居民為「原住民」,及其所屬族群為「原住民族」。
在幾次闖關失敗後,原運團體才在 1997 年的第四次修憲中,確立了「原住民族」的憲法語彙。伴隨此
一運動之原運最大成果,莫過於同年修憲中,修憲機關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引入「原住民族條款」,以上
請參見夷將·拔路兒,2008;李建良,2003:116。
9 陳水扁總統所提出之「與原住民族特殊之夥伴關係」,乃其於總統大選期間,在蘭嶼和原住民族代表所
簽訂之文書宣告,其主要內容共有七條:一、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三、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四、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五、恢復部落及民族傳
統領域土地、六、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以及七、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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