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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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魚吃,不如給他釣竿」一類荒誕的道德說教(蔡文山,2004),指陳國家特定作為之
               不適切性。在諸多反對原住民族積極性差別待遇的論述中,最為引人所關注者,主要還

               是圍繞在前項國家作為之公平性問題,宣稱原住民族所享積極性差別待遇恐因違反平等
               原則,傷害社會之公平正義,因此不具實踐之正當性。

                    倘若不平等對待無法在道德上證成其可欲性,那麼其必然預設了對相反立場之肯
               認,亦即平等對待乃值得吾人推許之行為價值,否則不平等不會無端受人非難,就此,

               傳統自由主義政治哲學所鼓吹之國家中立原則,或為實踐價值平等最佳之指導原則。根
               據羅爾斯(Rawls,1971、1993、1999)的國家中立理念,國家基於現代社會之價值多
               元事實,在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時,不應偏袒特定價值理念,而應任憑公民依其自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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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於民主審議之論辯場域中,自由決斷所制定規範之正義性。 據此邏輯,國家中立
               原則否定特定族群文化團體之特殊權利保障需求,因為此類保護措施之施行,意味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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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價值之偏好,因而違反中立原則所主張之價值平等戒律。
                    原住民族積極性差別待遇究竟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據此所建構之社會關係是否真

               的不公?究竟吾人應如何理解平等?國家以積極性差別待遇改善原住民族所受不平等
               境遇,難道不是國家為求族群平等所應採行之可欲作為?原住民族法制建構之獨特性,
               究竟如何在國家法體系之價值諸神鬥爭中獲得肯認?




               參、原住民族法制建構之實然性

               一、全球原住民族之境遇與台灣原住民族運動


                    十五世紀的大航海時代,雖縮小了世界的距離,卻也因西方列強對於世界資源之爭
               相競奪,進而開啟了世界原住民族至今仍難以擺脫之悲慘境遇。幾百年來,西方人挾其
               科學技術優勢,不斷以武力掠奪各地原住民族的土地與資源,隨後還以勝利者姿態定居
               下來,對受征服的原住民族進行殖民統治。外來者雖引入了先進之生產方式、資本主義

               之市場經濟制度、異文化之宗教信仰、精進之衛生醫療技術、現代化之商業和教育等,
               卻也同時對原住民族的傳統社會組織、習慣規範等,帶來前所未有之衝擊。無論在美洲
               或是亞洲,外來者之殖民統治不僅使原住民族流失大量傳統土地,昔日自給自足之經濟
               生產體系亦遭受瓦解,傳統習俗、規範更受到徹底破壞。在此不堪之生存條件中,原住

               民族社群普遍存有低所得、低教育程度、和低壽命期待等問題。歧視與壓迫不僅導致原
               住民族生活於社會邊陲,還因其缺乏對社會不正義的有效反抗能力,使其逐漸喪失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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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主義者捍衛國家中立原則之理由有三:(一)政府之非中立性決策侵害個體選擇之自主性,(二)
                 政府之非中立性決策隱藏壓迫、不穩定性以及決策錯誤等危險,(三)政府之非中立性決策建立在無法
                 為其全然理性辯護之特定價值前提上(Corbett,2003)。
               5   文化資源乃個體實踐美善人生所不可或缺之基本善、其生命價值之意義來源,而善之理念在如羅爾斯
                 等自由主義者之思想中,又為國家法律與政策制定時所應避免之參照對象,吾人故可在此推敲,自由
                 主義之國家中立性原則同樣反對強調原住民族文化保護之相關優惠待遇,因為此一措施違反文化價值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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