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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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地上權、耕作權或所有權,可是,這個辦法有提到說,在原住民保留地上的林產,都
               是要依照國有林產的處理辦法來處理,沒有經過鄉公所報到縣政府去允許的話是不能砍

               伐,所以他認為說這個東西是他的,是國家的東西,當我聽到這個論點時,我覺得很納
               悶是說,一個竊盜罪的構成,必須是要你去破壞他人對物的支配管理,建立於物的支配
               管理,可是在本案件裡面,被告並沒有去破壞人家對物的支配管理,然後來建立自己,
               因為一直以來,被告都在這個土地上,這個土地一直都有他的支配管理,後來,我思考

               到如果不是竊盜那可能就是侵佔,為什麼?因為他是持有他人之物,然後侵佔入己,那
               原住民的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也是規定說這個是鄉公所的,那感覺起來好像就是交給原
               住民去管理,感覺起來好像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該當,可是如果作更深一步的思考,會覺
               得說這個東西真的是我們的政府,或我們的國家交給、委託給原住民管理的嗎?早在中

               華民國政府有之前,原住民就已經在這個地上行使他的權利,如果今天我們已經持有了
               自己的東西,現在只不過是有一個國家跑來說,唉!你這個是我的,可是並沒有改變他
               一直持有這個東西的狀態,這樣還能說是侵占罪嗎?那只能說我們深度思考的時間可能
               太晚了,所以這個案件就以侵占罪判掉,不過我還是有體諒到原住民的特殊性,也給予

               考慮他們的情況來做判決。

                        其實這樣的思考,在一般的實務界來講,我個人認為,我是欠缺的,我們只能
               夠思考到一般經過法學院教育的訓練後,我們思考的層次還是認為國家的統治是理所當

               然的,並以這個前提來作為下位的思考,可是,我個人覺得,讀了這篇後,我有一個感
               受,其實原住民的產權是先於國家的,他們對於產權制度有其主體性,我們的國家一直
               都沒有把原住民產權的制度當作一個主體,而是當作客體,所以我們的法律規範都是政
               府應該做什麼事,而不是去說原住民他有這個權力,是可以來對抗國家,所以我個人覺
               得,我們是不是應該在思考要把層次提高到原住民是一個主權者,而原住民本來就擁有

               這個主權,如何讓我們的國家跟他的主權並存,我們的原住民基本法的規定原住民族是
               什麼?是國家管轄的,前提是我們國家已經當然的管住你了,所以他再去發展下位的概
               念,可是我個人覺得,這個其實是最根本的問題,在原住民族沒有被當作主體之前,其
               實我們國家一體的法律去施行他們的魔咒,我個人覺得是沒有辦法克服的。


                        論文上,報告人的第一個部份主要是在談論原住民族他的產權制度的特殊性,
               第二個部份是在探討他的產權制度其實是有效率的,第三個是在說明國家的法律,來消
               滅這個原住民的產權制度是沒有正當性的,我對這個論文有興趣的是,論文的第一章都

               是在探討過去的原住民產權制度,那只是說當他接觸了現代國家的法律後,現在的狀況
               是如何,我對這一點蠻有興趣,希望報告人可以給我一些說明和指教,其實這篇論文的
               第四章應該是呼之欲出啦,他的結論應該是說原住民產權有其特殊性,應該要有不一
               樣、不同於國家法律的規範,我的評論到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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