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89

編寫教材、研究對原住民有不利影響的法律,並採取必要措施消除由這種法律造成的
                 歧視、編寫原住民族司法問題研究報告、建立和收集有關原住民和司法,包括逮捕、

                 判決、關押和死刑資料的制度,並定期公佈、安排關於原住民族和司法問題的討論會
                 以及技術合作專案。

               7.成立原住民族自治區並具自治司法權:在兼顧國家法制統一下,在立法政策上如中央
                 法規不適用原住民者,可制訂變通規定或者補充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原住民可訂定符
                 合傳統慣習之法律,給予習慣法一定承認及效力。或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成立自治
                 區,明定原住民族在一定土地領域內享有司法管轄權,建立原住民自治司法系統,使
                 其與國家司法系統合作有效發揮作用,成為國家制度的補充。在一定範圍內可訂定符

                 合傳統慣習之法律,並讓慣習法成文化,任何人進入自治區內必須遵守自治主體所訂
                 立的法律規範;部落有權設立族群法庭,處理不涉及重大案件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185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