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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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如傷害、致人於死、通姦、妨害性自主與竊盜罪之處罰方式,已不復見於今日。排
灣族人逐漸依靠現代法律來解決糾紛,台東達仁鄉土坂村一位受訪耆老說:「偷東西的
話,派出所會管,現在頭目比較少管。」屏東泰武鄉佳平村受訪耆老也說:「頭目時
代,若是部落發生糾紛,當然就由頭目處理,現在就由相關機關處理。」但某些犯罪行
為的處理現仍運行在某些部落,台東達仁鄉土坂村受訪耆老表示,「對部落年輕人的管
教,仍會在一些重要場合以傳統方式進行責罰,比如打老人家、酒醉鬧事、或是和外村
人打架,頭目會請祭司通知家長準備酒到頭目家聽訓,甚至於祭司會用咬人狗的葉子打
犯錯者的屁股」。
就刑事法律原則而論,原住民傳統習慣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排除了習慣法的適
用。但現今司法實務上,對於因傳統習慣而觸犯刑事法律的原住民,法官往往會採取
較為寬鬆的認定標準,就筆者收集到的相關裁判書,法官也多會以「犯案之後態度甚佳」
「尚屬初犯」、「偶罹典刑」或「教育智識不深」等減輕其刑,並以緩刑處之。總之,
排灣族與刑法相關之傳統習慣,可說幾乎被國家法律所取代,因而與國家發生衝突之
相關資料較不多見。
四、與程序法有關傳統習慣現況
傳統排灣族多以和解方式處理犯罪賠償問題,部落耆老或是 Mamazangiljan 會依其
經驗並考量加害者家屬能力,儘量作出讓雙方滿意的結果。但目前情況是,耆老或是
Mamazangiljan 在和解場域的功能已經式微,台東太麻里鄉一位排灣族牧師就說:「現
在我們部落頭目的年紀很大,禮貌上我們還是會請部落頭目來一起主持協調會議,頭
目的角色屬於沒有意見的主導,在協調會算是精神的象徵,等到協調會議有了結論之
後,就會請頭目來說話,把結論跟大眾報告…」事實上,目前部落傳統協調機制已被「鄉
調解委員會」及法院所取代,但鄉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及排灣族對其接受度呈現出不一致
情形,一位排灣族校長說:「調解會還可以啦,因為調解委員都是地方上有名望的人。」
臺東縣太麻里鄉一位村長也表示:「現在部落發生糾紛就會由鄉調解委員會來處理,我
覺得效果很好,如果談不成,就交由法院處理,它的功能在我們這邊還算可以。」但台
東一位排灣族縣議員卻說:「…有的調解委員自己家庭都顧不好,居然也是調解委員。
委員是誰在挑,是鄉長嘛,他當然一定是用他的人,鄉長不會管這個人有沒有能力勝
任這項職務,很多都是在領便當啦…」。
由上可知,鄉調解委員會雖具一定功能且為排灣族人所接受,但就其專業性而言可
能不如預期。而綜觀以上,現行國家法律已取代傳統和解機制,鄉調解委員會與法院成
為排灣族人解決糾紛的管道。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與當事人雙方通常同屬本族,基於
相同語言及文化背景,應有助於理解並調解雙方衝突,但調解委員的素質能力以及公正
性,排灣族人有不同的意見。而在審理過程中,由於語言及文化差異,加以法院通譯
制度不完善,常讓排灣族人在權益上有所損失。傳統習慣不為現今法令所接受,也讓
排灣族人常有屈居法律之下的無奈。從原住民族司法權與文化權的保障而論,排灣族
傳統習慣無論在司法實務或是程序上,都無法得到國家法令的重視。另外,排灣族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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