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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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罰則是一罪一罰,抓一隻長鬃山羊可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果抓五隻,尌算選擇最輕的罰則,也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這樣的罰則實在
是太重了,如果採取從寬認定,考慮的方向將會包括狩獵的目的、犯罪後的態度、
犯罪後所得利益用處、及犯罪動機與意圖為何等來減輕罰則,這些考量都可以減少
罰則,對於原住民非法狩獵的案件如果是初犯的話,一般都會以緩刑判處為居
多…。(H06/970830)
排灣族傳統狩獵習慣經過千百年的經驗累積,透過禁獵期、獵場禁忌、獵場劃設
及其階層制度,維護了動物的生存,同時也滿足自身的文化與生活需求。現今野生動物
保育法立法目的雖在保障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使野生動物能安然生存於棲息地,但排除
人類在維護生態平衡角色之作法,尤其是對當地原有狩獵習慣的打壓,反而達不到保
育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立法目的,根據該法第 1 條:「為管制槍砲、彈藥、
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而與原住民相關之條
文分別是第 5 條及第 20 條整 1 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
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
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與該條
例的相關議題多圍繞在該條第 20 條第 1 項有關「供生活之用」的爭議。根據我們得到
的資料,台東地方法院對於「生活工具」的定義採從廣認定之標準,但屏東地方法院則
尚未形成類似的看法。這也突顯不同地方法院,對相同事由,可能無法有共識,而使
原住民個人權益有受損之嫌。
「森林法」在尚未修法之前,排灣族原住民在採取森林副產物時常有觸法情事,更
有甚者視該法為惡法,不予理會。台東縣某排灣族縣議員表示:「以前剛施行的時候,
常常有人被抓,但後來林務局可能覺得這樣的行為太頻繁,所以較貴重的才會去抓。」
台東大武鄉大鳥村的某受訪者也說:「我的 Vuvu 叫村莊的人去砍木頭,結果被山林管
理所的告發,說那是盜採。」屏東三地門鄉三地村某女性受訪者也說:「我們貴族結婚
要搭鞦韆,如果那個木頭是屬於被保護的,那只好用偷的。」排灣族人基於傳統習慣而
與森林法相衝突的案例多與竊取森林副產物有關。屏東法院刑事裁判書中,該案原住
民被告仍判為有罪,該裁判書內容簡述如下:
…核被告王○○、王○○二人在國有潮州第四十六林班地第二十九林班以鐮刀為工具竊
取黃藤心五十九支,並以車輛搬運贓物之所為,是觸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不過考
量到其被告二人均為原住民,其未尊重國家森林保育政策及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固屬
可議,惟被告王○○、王○○教育程度均不高,受其族人傳統風俗影響甚深,量刑從
輕,各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佰元
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屏刑 93/簡 12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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