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80
從上述裁判書節錄內容看,被告被控以竊取森林副產物,搬運贓物,但對照同年 1
月 2 日修改公布的 15 條第 4 項第 4 點:「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
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基於本
條規定,為何該案不能援引?是否該案被告之行為不符「生活慣俗」,而是一種營利行
為?裁判書內容並未交待。可見排灣族失去對森林的掌控之後,原有使用習慣在國家
法令之下變成不合法,雖然法規容許原住民基於傳統生活習慣,得以在有條件限制下使
用森林產物,然而這必須仰賴相關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否則原住民族可能持續與國家相
關法規發生衝突。
傳統排灣族住屋及其他相關傳統建築之技術屬於一種原住民知識,代代相傳,然而
現今為符合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相關規定,傳統建築技術也受到了考驗。一篇關於傳統
房屋建造的報導〈新家園‧舊模樣 石板屋 住得有尊嚴〉,文中談到因法規的不合理限
制,使願意建造傳統石板屋的人愈來愈少。茲將相關報導節錄如下:
…撒古流說,由於他們不是建築師、沒有建築執照,依規定不能承包石板屋工程,連
自己建屋都是違法的。雖然有朋友勸撒古流去借牌來標工程,但是他不願意,撒古
流有些激動的問:「為什麼建我們自己的石板屋,還必頇有帄地人的建築執照?更何
況是否有石板屋的執照考卷,讓我們去考?有石板屋的評審,來評定我們的資格
呢?…」。
…一些帄地官僚的僵化規範,並未站在原住民的立場來考量,間接摧毀原住民文
化,以建築執照的規定而言,這尌使原住民在改建房子時,必頇仰賴有照的帄地建
商,撒古流說:「甚至連石板屋〃都得由帄地人來建才合法!」而近年來禁採石板的
規定,則阻止了原住民傳統的生活方式,這也難怪山地村的洋房愈蓋愈多…。
…不合理的情形,更發生在許多以原住民為號召的博物館工程上。撒古流表示,因
為沒有執照也沒有押標的資金,原住民無法承包石板屋工程,只能替帄地老闆做
工,錢都讓帄地人賺走了…(聯合報 82/9/15/34e)
河川管理權在傳統上是屬 Mamazangiljan 所有,河川的傳統使用方式,除了可作部
落領土的界限,也是排灣族取得漁獲的地方。漁獲由 Mamazangiljan 主導,分配給全體
部落族人。排灣族傳統捕撈方式是利用特定植物汁液倒入河中,使魚群產生暫時性麻
痺,待其浮出水面後再行捕撈。這樣的捕魚方式現今已式微,屏東牡丹鄉高士村某受訪
者說:「…現在不但很少,而且是用電的,大小全部死光光。我們用傳統的方式,河裡
永遠都有生物存在,可是現在已經不存在了…」,另外,以植物汁液麻痺魚群的作法,
也與現行漁業法有所牴觸,所以某台東縣排灣族縣議員表示:「…漁業法根本就是全部
限制了,它應該要開放像我們以前在用毒魚藤那樣捕魚的方式來捕魚,我們才會保護這
條溪流…」,總之,當河川所有權和捕魚方式受到現有法規影響後,集體捕魚行為和分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