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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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習慣作為一種原住民知識,在國家法律的限制與破壞下,其存續與發展面臨了重大
危機。這不但與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之精神背道而馳,也與相關文化權國際公
約之意旨不符。排灣族傳統習慣在司法權與文化權上具雙面性,不但不能切割,且互相
依存,若一方得不到保障,另一方也無法獨存。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但若無
法進一步在國家司法體系中承認其傳統習慣的價值與合理性,原住民族文化權的保障
只能淪為憲法上的空頭支票。
參、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的調和:代結論
本文主旨乃在透過文獻分析及深度訪問,就排灣族傳統習慣的變遷與國家法的互動
衝突現況做一探討。無庸諱言,現今原住民族許多傳統規則已受到嚴重的毀損,「傳統
習慣」與「國家法律」間,也存有相當大的鴻溝、差異與衝突,雖然近年來在司法判決
上,可發現幾則由於具有原住民身份,從而不立案、輕判、緩起訴、或無罪的例子,
足見檢警法院已陸續出現民主、開明之士,但這僅是若干個案而已,原住民族仍處於
司法上的絕對弱勢,傳統習慣已奄奄一息,面臨存亡危機。這其中有幾個歷史性的重
要因素,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具有深遠影響。首先是歷代的殖民政策,奪取了原住民
族廣闊的土地與領域,嚴重毁損其政治、社會與文化之統合。這對於原住民族習慣法
與制度統合有極大威脅。日據末期及國民政府力行同化政策及土地國有化及私有化,
使得原住民族面臨政治、經濟、與文化上的同化壓力,加上近年來全球化與市場化趨
勢,致使以物質導向為主之小型經濟體,快速被吸納於全球經濟體並持續受到經濟剝
削。透過強迫性或誘導的方式,使得原住民族離開其原有生存地域,因而也就很難繼
續維持其傳統習慣。學者Roy(2004)研究指出,決定習慣法強度的幾個重要因素分別
是:政治自主性、憲法及法律保障,以及原住民族人口規模。憲法之於習慣法的保護
提供極大的力量,例如印度的Nagaland 與Mizoram即是,加之當地具有高比率之原住
民族人口,因此便能持續保障其土地及資源權。
總之,經由歷代治理政策的影響,排灣族習慣法已有很大的變化,族人對習慣法日
漸生疏,影響力逐漸減弱,但有些習慣也頗具生命力,仍然是在作用中的「活法」,但
表現形式及角色功能已有很大的不同,作用也受到嚴重的限制。而排灣族傳統習慣固有
與國家法整合、補充之處,但也有甚多的衝突與矛盾。由本文行政法各相關法令的討論
可知,排灣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格格不入,並在國家法律強力介入下,使得排灣族傳統
文化難以生存。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放寬了原住民採取自然資源的限制,但行政法令
的規定並不符合現況需要。次就民法親屬相關習慣而言,排灣族傳統婚姻型態受主流
價值影響,在排灣地區有著不同程度的保留;Mamazangiljan在現今族人婚姻上仍具一定
角色與空間。民法繼承方面,國家無視於排灣族傳統繼承法則,因而扞格甚多。而排灣
族與刑法相關之傳統習慣可說幾乎被國家法所取代,因而對立衝突不多。在程序法方
面,國家法已取代傳統和解機制,鄉調解委員會與法院成為排灣族人解決糾紛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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