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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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關係法或制訂專法,如原住民族親屬繼承法,作為統一解決原住民間及原漢間
法律衝突規則。或在相關法律中適當加入必要之原住民族習慣,例如民事法律可直
接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當作條文內容,尤其有關債權、物權以及婚姻、繼承等身份
關係。而在刑事法律中某些因族群文化不同而有差異的規範,在不違反基本人權原
則下,依不同族群傳統習慣增列規定。在修法方面,民法總則中法律無明文規定時
適用習慣法;在分則中有與法律規範不同的習慣並能適用時,可規定原民習慣優於
法律適用。另在相關行政法,如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槍礮彈藥管制條例、野生動
物保育法、土地法、漁業法、礦業法、選罷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亦應修正承
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
二、 有關民族司法權部份
1.成立專業的原住民族法庭:我國目前法院組織除傳統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外,尚有交通
法庭、少年法庭、財務法庭及家事法庭等,專門由受特別訓練或經驗豐富的司法人
員處理相關案件。基於此,有關涉及原住民的糾紛,由於語言及文化差異,亦可考慮
設民族法庭,特別是原住民人口比例較高的縣市,更有此需要。設立民族法庭,舉
証責任若適度改採職權調查主義,由受有關訓練的法官負責調查證據,釐清事實真
相,將使得目前類似個案因舉證困難而頻頻敗訴的情形適度緩和。
2.採用參審制及專家證人:參審員之思考判斷可令判決更加周延外,深具經驗並了解傳
統習慣之參審員亦可補職業法官對相關知識之不足。這對於原住民在審判過程中的主
體性及審判結果的正當性,將有所助益,亦可減輕法官負荷。
3.培訓具多元文化素養司法人員:在現行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許多涉及族群文化差異的關
鍵環節,這些環節在在都需要相關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的配合。因此如何在語言、
翻譯與族群文化方面培訓司法人員,將是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相關機關應定期辦理
員警、行政官員、律師、法官、社會工作者等司法系統官員以及法律學生有關原住民
文化、習俗和法制的培訓和教育課程,作為消除歧視和促進尊重文化多樣性的一種辦
法,並採取特別措施消除對原住民的歷史偏見,這是造成在司法制度中對原住民歧視
的潛在原因。
4.培育原住民族司法人才並參與相關司法改革:有計劃培養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律師、法
官、檢察官等法律專業人員,或訓練法律專業的原住民種子教師前往原鄉服務。鼓
勵原住民到立法、司法、執法和教養機構任職,並在教育、培訓和招聘政策等方面
採取措施,以增加原住民在司法系統工作。此外亦應保障及鼓勵原住民直接、充分
和有效參與有助於改善影響原住民族的立法及司法改革活動。
5.原鄉廣設法律服務中心,並聘用原住民專職律師,或熟稔原住民文化習慣且對原住民
友善而不歧視的漢人律師,以及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但非律師的原住民工作人員,讓
他們長期駐守原鄉部落,從事法律扶助工作、原住民法律教育,及原住民法律問題
之專案研究,以培養原住民法律扶助人才。
6.強化民族法學及原住民族司法人權研究:具體作法包括鼓勵大學開設民族法學課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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